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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 06:58
金融

中概股问题破解,逃离不开这个核心

中美双方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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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文喜

■前两日中概股普遍大涨,传闻乃因中美监管部门就中概股审计工作底稿分歧一事基本达成协议,昨天晚上中美各自就此事发布的消息算是坐实了这一传闻。虽然消息口径仍然是各说各话、各自表达,但是协议的签署本身,总算是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避免了中概股大面积从美国资本市场的退市风险。

入乡随俗,入门问禁,是国人耳熟能详的古老谚语,想必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去拿美国佬的钱、去拿世界的钱来发展自己也是如此,这个朴素认知应该是没问题的。就像外国企业来中国投资兴业做生意,岂有不遵守中国法律的道理?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乃至外国机构,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和和接受中国监管,这本身就是商业活动的常识认知范围以内的事情,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鲜有公开声称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企业。

中概股问题之所以成其为问题,就在于这些中国公司或者以中国为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涉及需要遵守中美两地的法律法规。不过就一般逻辑而言,不管哪个国家的企业或者机构,遵守业务涉及属地的法规也是国际商业领域的常识,这一点上本来也不存在分歧。如果说国家之间存在类似于双重征税、多重监管之类的法律冲突,那也是国家层面需要去解决的问题,不会成为企业跨国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那为什么中概股问题就会成其为问题凸显出来呢?

当年华晨汽车首开赴美上市先河之时,中美两国的法律差异以及商界人士对于两国法律环境差异的理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有人将中概股问题的产生,天然地与中美关系波动联系在一起,可是中美关系以及中美商界、官方、法律界之间的相互了解以及基于相互了解程度之上关系稳定性,显然是目前要远远大于华晨汽车赴美上市的那个时代了。所以将中概股问题的产生简单地归因于中美冲突显然是十分牵强和站不住脚的。

即使不了解美国那些多如牛毛的专业法规与汗牛充栋的司法判例,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普通法系在商事领域是不会先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出台成文法的。美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如此,法律滞后于实践并因为实践的需要而诞生,也就是说就中概股问题而言,是中概股本身的问题才导致了涉及中概股的《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诞生,而并非是《外国公司问责法》的出台是专门用来制造中概股矛盾以打压中国、制造中美关系矛盾的。希望关注中概股和中美关系问题的人,首先需要明白这个基本事实。

其次,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保证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这是行业共识,也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所倾力为之的,这一点上并不存在中美分歧。就资本市场监管所普遍依赖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体系而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以及安达信的涉及其中,让监管部门不得不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独立、客观、中立和有赖于此才可达成的公正公平的审计工作产生了怀疑,将监督范围延伸至审计工作底稿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在以绿大地、瑞幸咖啡等为代表的中概股财务问题爆发以后,强化外国公司监管和以立法规范与提升信息披露要求,也就成了上市地监管机构的必然反应。而且这部《外国公司问责法》针对的是所有赴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或者主要营业地为外国的公司,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也是十分明确的。

问题探讨到这里,仅仅从资本市场监管的角度而言,似乎对中概股的监管升级依然不会成其为问题,因为这是任何一个资本市场发展和秩序维护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中概股冲突问题偏偏就是发生了,其实这是因为中美两国资本市场成长路径差异巨大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与美国资本市场完全市场化发展以及监管地位独立而超脱的状态不同,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建立本身就带着强烈的时代色彩并赋予了其特有的DNA。对中国资本市场诞生、成长历史和现状稍有了解且不带偏见的人都知道,中国资本市场当初建立的使命,就是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其底层逻辑问题与僵化体制在成本变为生存硬约束的改革开放所倡导的市场化大潮冲击下,迅速“吃垮”了财政和银行,而资本市场是被当作财政和银行之后给国企输血续命的存在而诞生的。

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的上市都是受到限制的,以及于至今大多数市场化的房企和科技创新类企业都被迫以各种形式“八仙过海”远走海外资本市场去上市。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被称为计划经济方式管理的股市,以及工业富联、金龙鱼这些被视作外资企业的公司能够迅速在A股上市,而联想、万达商管这些土生土长的本土企业却很难上市的原因之一。

正因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源自于为国企脱困,和接替财政、银行为之融资续命的需要,以剥离低效资产和业务、冗员的外科手术式的财务“包装”,就成了让这些低效国企以资本市场可以接受的业绩和资产状况示人的“必杀技”,以至于包装上市就成为A股市场的共识,并延续和延伸到后来的民营企业A股上市与大量的国央企、民营科技类企业的海外上市。不过这套在A股市场通行和盛行,并被充满了父爱主义的监管部门普遍接受的价值体系和工作方法,遇到真正独立和超脱的监管,以及对国企伦理存在不同认知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被认定为“财务造假”,而审计工作底稿无疑就成了财务造假的“呈堂证供”,进而无法示人了。

这也就是为何中美双方的监管部门都认同客观公正、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但是却有一方坚持自己把控审计工作底稿而不肯向对方公开的原因所在。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以公开透明的运作和公众监督来作为条件,以换取投资者的信任与投资的,因此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以公开为优先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向公众公开,但监管部门是有权了解的。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不肯向监管部门公开只是站不住脚的接口,因为如果真的涉及国家秘密,那就可以完全由国家投资支持而没有必要到公开的资本市场去上市融资了。

另外,因涉及各种或明或暗的政策补贴、特许支持所体现的利益输送而导致成本不透明,也是国企伦理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再加上国有企业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非旨在盈利的,与追求业绩回报的资本市场存在着天然的逻辑冲突。在一般认知层面上国企是不适合上市的,因为上市公司的外部股东必然要追求投资回报,这部分投资回报也就构成了国企终极股东,全体国民的利益损失,而国企如果赴境外上市更是存在损害本国公民而向外国投资者输送利益的嫌疑。再加上当初大量国企外科手术式的改制引进外部战略投资和赴境外上市的操作,以及运营中与母公司千丝万缕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往来,让这些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变得更“神秘”。

不过,大量的中国企业已经赴美上市并实现了多轮融资,也不可能完全不尊重市场监管,所以以不全部退市为前提而达成双方监管的合作则是必然的结果。但是各方只是依照自身法规执行其监管权而已,并不必然需要对方的配合,且是否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也是各家上市公司自己可以权衡的事情,至于是否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那也是本国内部的事,因为这些企业可以遵守本国法律而选择全部从美国资本市场退市的。因此双方监管部门就中概股监管的同一问题,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表示将独立行使监管权,中国证监会表示美方须通过中国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审计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问询的各有说辞,也是正常的操作。

不过对于中概股企业而言,让监管回归监管本身,让国企回归国企原本的性质本身,才是彻底解决中概股问题以及中美经贸冲突中国企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所在。不过分渲染中概股问题,将其与中美政治关系分开处理,才是理性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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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方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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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日中概股普遍大涨,传闻乃因中美监管部门就中概股审计工作底稿分歧一事基本达成协议,昨天晚上中美各自就此事发布的消息算是坐实了这一传闻。虽然消息口径仍然是各说各话、各自表达,但是协议的签署本身,总算是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避免了中概股大面积从美国资本市场的退市风险。

入乡随俗,入门问禁,是国人耳熟能详的古老谚语,想必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去拿美国佬的钱、去拿世界的钱来发展自己也是如此,这个朴素认知应该是没问题的。就像外国企业来中国投资兴业做生意,岂有不遵守中国法律的道理?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乃至外国机构,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和和接受中国监管,这本身就是商业活动的常识认知范围以内的事情,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鲜有公开声称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企业。

中概股问题之所以成其为问题,就在于这些中国公司或者以中国为主要营业地的公司,涉及需要遵守中美两地的法律法规。不过就一般逻辑而言,不管哪个国家的企业或者机构,遵守业务涉及属地的法规也是国际商业领域的常识,这一点上本来也不存在分歧。如果说国家之间存在类似于双重征税、多重监管之类的法律冲突,那也是国家层面需要去解决的问题,不会成为企业跨国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那为什么中概股问题就会成其为问题凸显出来呢?

当年华晨汽车首开赴美上市先河之时,中美两国的法律差异以及商界人士对于两国法律环境差异的理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有人将中概股问题的产生,天然地与中美关系波动联系在一起,可是中美关系以及中美商界、官方、法律界之间的相互了解以及基于相互了解程度之上关系稳定性,显然是目前要远远大于华晨汽车赴美上市的那个时代了。所以将中概股问题的产生简单地归因于中美冲突显然是十分牵强和站不住脚的。

即使不了解美国那些多如牛毛的专业法规与汗牛充栋的司法判例,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普通法系在商事领域是不会先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出台成文法的。美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如此,法律滞后于实践并因为实践的需要而诞生,也就是说就中概股问题而言,是中概股本身的问题才导致了涉及中概股的《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诞生,而并非是《外国公司问责法》的出台是专门用来制造中概股矛盾以打压中国、制造中美关系矛盾的。希望关注中概股和中美关系问题的人,首先需要明白这个基本事实。

其次,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保证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这是行业共识,也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所倾力为之的,这一点上并不存在中美分歧。就资本市场监管所普遍依赖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体系而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以及安达信的涉及其中,让监管部门不得不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独立、客观、中立和有赖于此才可达成的公正公平的审计工作产生了怀疑,将监督范围延伸至审计工作底稿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在以绿大地、瑞幸咖啡等为代表的中概股财务问题爆发以后,强化外国公司监管和以立法规范与提升信息披露要求,也就成了上市地监管机构的必然反应。而且这部《外国公司问责法》针对的是所有赴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或者主要营业地为外国的公司,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也是十分明确的。

问题探讨到这里,仅仅从资本市场监管的角度而言,似乎对中概股的监管升级依然不会成其为问题,因为这是任何一个资本市场发展和秩序维护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中概股冲突问题偏偏就是发生了,其实这是因为中美两国资本市场成长路径差异巨大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与美国资本市场完全市场化发展以及监管地位独立而超脱的状态不同,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建立本身就带着强烈的时代色彩并赋予了其特有的DNA。对中国资本市场诞生、成长历史和现状稍有了解且不带偏见的人都知道,中国资本市场当初建立的使命,就是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其底层逻辑问题与僵化体制在成本变为生存硬约束的改革开放所倡导的市场化大潮冲击下,迅速“吃垮”了财政和银行,而资本市场是被当作财政和银行之后给国企输血续命的存在而诞生的。

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的上市都是受到限制的,以及于至今大多数市场化的房企和科技创新类企业都被迫以各种形式“八仙过海”远走海外资本市场去上市。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被称为计划经济方式管理的股市,以及工业富联、金龙鱼这些被视作外资企业的公司能够迅速在A股上市,而联想、万达商管这些土生土长的本土企业却很难上市的原因之一。

正因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源自于为国企脱困,和接替财政、银行为之融资续命的需要,以剥离低效资产和业务、冗员的外科手术式的财务“包装”,就成了让这些低效国企以资本市场可以接受的业绩和资产状况示人的“必杀技”,以至于包装上市就成为A股市场的共识,并延续和延伸到后来的民营企业A股上市与大量的国央企、民营科技类企业的海外上市。不过这套在A股市场通行和盛行,并被充满了父爱主义的监管部门普遍接受的价值体系和工作方法,遇到真正独立和超脱的监管,以及对国企伦理存在不同认知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被认定为“财务造假”,而审计工作底稿无疑就成了财务造假的“呈堂证供”,进而无法示人了。

这也就是为何中美双方的监管部门都认同客观公正、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但是却有一方坚持自己把控审计工作底稿而不肯向对方公开的原因所在。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以公开透明的运作和公众监督来作为条件,以换取投资者的信任与投资的,因此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以公开为优先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向公众公开,但监管部门是有权了解的。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不肯向监管部门公开只是站不住脚的接口,因为如果真的涉及国家秘密,那就可以完全由国家投资支持而没有必要到公开的资本市场去上市融资了。

另外,因涉及各种或明或暗的政策补贴、特许支持所体现的利益输送而导致成本不透明,也是国企伦理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再加上国有企业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非旨在盈利的,与追求业绩回报的资本市场存在着天然的逻辑冲突。在一般认知层面上国企是不适合上市的,因为上市公司的外部股东必然要追求投资回报,这部分投资回报也就构成了国企终极股东,全体国民的利益损失,而国企如果赴境外上市更是存在损害本国公民而向外国投资者输送利益的嫌疑。再加上当初大量国企外科手术式的改制引进外部战略投资和赴境外上市的操作,以及运营中与母公司千丝万缕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往来,让这些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变得更“神秘”。

不过,大量的中国企业已经赴美上市并实现了多轮融资,也不可能完全不尊重市场监管,所以以不全部退市为前提而达成双方监管的合作则是必然的结果。但是各方只是依照自身法规执行其监管权而已,并不必然需要对方的配合,且是否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也是各家上市公司自己可以权衡的事情,至于是否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那也是本国内部的事,因为这些企业可以遵守本国法律而选择全部从美国资本市场退市的。因此双方监管部门就中概股监管的同一问题,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表示将独立行使监管权,中国证监会表示美方须通过中国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审计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问询的各有说辞,也是正常的操作。

不过对于中概股企业而言,让监管回归监管本身,让国企回归国企原本的性质本身,才是彻底解决中概股问题以及中美经贸冲突中国企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所在。不过分渲染中概股问题,将其与中美政治关系分开处理,才是理性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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