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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20:50
商业与经济 时政

中国是北极的掠夺者吗?

北极治理研究者邹琪表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权利边界远远大于美国参与南海事务,中国并非在争夺美国影响力,而是在供给国际公共品。
北极
王英良



邹琪,四川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四川省“数字治理与智慧党建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主要研究北极治理、海洋治理,已在《国际论坛》、《社会主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以下是访谈实录。

问:美国舆论指责中国在南海威胁他国“航行自由”却又大踏步挺进北极,是一种双重标准。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邹琪:美国经常以捍卫航行自由为名频繁在中国南海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军事活动,遭到中国强力抵制。与此同时,中国科考船和商船又大踏步挺进北极。美国政届、学界经常指责中国在南海威胁美国“航行自由”却又积极开展北极航行,是一种双重标准。这种指控是否合理?

事实表明,这是一种委过于人的说法。美国至今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承认沿海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视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水域”,在南海坚持维护其“航行自由”权利,蔑视中国南海岛屿的主权权利,甚至屡屡闯入中国南海岛礁12海里领海。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律又对其北极地区200海里内海域的科学考察活动作出严格要求,《北极考察和政策法案》《对外国船舶在美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核准规则》《阿拉斯加国家重要土地保护法案》等法律法规对外国在其北极水域的考察做出了专门规定,同其在中国南海“自由”开展军事调查活动相比,明显践行“双重标准”。而且问题还在于,美国没有批准《公约》,如何定义专属经济区的范围?美国一方面不承认沿海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一方面又对其北极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法律主张逻辑上无法自洽,实践行动中存在矛盾。

问:中国参与北极VS美国参与南海,中美哪一方的行为更具有法理依据?

邹琪:先来看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理依据。首先,中国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保障,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按照规定中国有权进入北极公海地区行使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公海自由,而且这种自由不受北极国家大陆架扩张的影响。其次,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中国可以利用该平台参与北冰洋水域的管理。再者,中国还是《斯瓦尔巴德条约》的成员国之一,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一样,其公民可以自由进入特定区域内逗留,只要不与挪威法律相抵触,就可以在此从事生产、商业、科考等一切活动。最后,中国是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地区重要的区域性政府间论坛和参与机制平台。这一身份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打开了一条直接参与、协调国际事务的道路。

美国参与南海事务无法可依。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属于半闭海而非公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半闭海沿岸国就渔业资源养护、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等开展合作或建立相关规则。因此,美国在南海的行动应当尊重半闭海沿岸国(即南海)的主张。除此之外,南海海域现虽存在争议岛屿和争议海域问题,但沿岸各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全覆盖整个南海海域,南海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公海区域。因而,美国参与南海事务要受南海沿岸国制定的规则约束,不具有“航行自由”。

在这一地理条件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权利边界要远远大于美国参与南海事务。

问:中国在北极的资源开发活动是否威胁了当地生态?如何平衡开发与保护?

邹琪:中国高度重视北极的生态环境保护。其一,中国以官方文件确定了这一立场——《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确定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时要关注北极生态问题,以保护环境为立足点。

其二,中国不仅没有威胁北极地区生态,反而积极投资北极清洁能源与低碳环保产业,为北极的绿色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例如,2016年,中企阳光凯迪在芬兰投资生产生物燃料,创造了4000个就业机会,该项目还以清洁的生物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开启了芬兰工业史上的新篇章。又如在清洁能源开发方面,在俄罗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中,中方融资120亿美元,成最大股东,助力这一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气项目成功运营。再如2018年7月,中广核欧洲能源公司收购瑞典北极(North Pole)风电项目75%的股权,该项目能满足40万户家庭的用电需求,每年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达75万吨。中国的投资对北极地区发展绿色、环保和可持续的现代产业可谓有独特意义。

问: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有什么典型案例?中国的目标是什么?

邹琪:中俄合作的标志性项目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这是全球首个北极圈内大型能源项目,中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俄罗斯负责资源开发,双方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尽管当先西方质疑中俄“军事化北极”,但此类合作本质是经济与科研导向,旨在平衡北约扩张对北极安全格局的冲击。

中国倡导的“冰上丝绸之路”倡议,于中国而言有三种预期目标。其一,丰富中国能源资源供给渠道。受原油资源禀赋条件影响,中国是石油进口依存度极高的国家,2019年原油、石油对外依存度将双双超过70%。因此,助力北极能源资源开发,有助于促进中国能源供应体系的多元化,降低中国的国际能源安全风险。其二,优化中国航道运输体系。中国传统航线面临安全威胁和海盗问题,北极航道的开通有助于降低相关国家对中国施加的政治外交压力,也有助于中国破解“马六甲困境”。而且,如果北极航线完全通航,中国每年可节省533-1274亿美元的国际贸易海运成本。其三,提升中国全球治理能力。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快速提升,中国逐渐走上全球治理的舞台中心。中国从谨慎参与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到自主提出治理倡议并积极推动治理进程,是一个需要不断积累参与经验、提升治理能力的过程。北极为中国提供了锻炼全球治理能力的机会与空间。

问:北欧五国普遍担忧中国的北极参与会演变为权力扩张,中国如何回应?

邹琪:如何在享受中国供给北极公共产品红利的同时,避免其对本国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北极国家长期思考的问题。答案或许可从自然法中的这一古老原则——“辅助性”原则中寻找。“辅助性”即在北极地区发挥“辅助者”而非“主导者”角色,以自我规制的方式阻断了权力扩张的路径。一方面,中国在北极扮演好了辅助角色。北极地区基础设施严重缺位,未来15年北极基建资金缺口达1万亿美元。中国凭借卓越的基建能力,将诸多具有比较优势的基建产品作为首要区域公共产品类目向北极地区输出。中企为挪威、丹麦等多个北极国家建成地标性建筑。俄罗斯亚马尔LNG项目的核心工艺模块也由中国制造,中国约有5万人参与生产,全项目142个模块中,中国供应了120个。另外,尊重了北极国家的主导性。中国在北极地区没有领土,北极地区的能源资源大约有70%分布在北极沿岸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受北极国家的严格管辖。中国在北极的每一个项目受到北极国家的严格管辖,均经过了东道国的许可方才开展。相较而言,中国受到的审查会更为严格,如2013年中海油收购加拿大石油公司Nexen,不仅需要东道国加拿大的批准,还需获得项目非相关方——美国的批准才可开展。

无论中国以何种形式参与北极,其行为边界都应当是“使各国的主权不应受到损害”。中国按照辅助性原则行事,不越俎代庖,以此抚平沿岸国对于中国参与产生的恐惧感,沿岸国同样借助“辅助性”原则,对域外参与者起到了“限制”作用。

问:中国为北极地区提供融资、建设基础设施,是否是在争夺美国的国际影响力?中美在北极地区应当如何协调?

邹琪:中国并非在争夺美国的影响力,而是在补充性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由于美国霸权相对收缩,美国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均不断减弱。尤其在北极这一并非美国战略核心的地带,美国投入的国际性公共产品乏善可陈。传统的“霸权供给模式”逐渐失效,北极地区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在此背景下,中国进行补充性供给,有利于缓解北极地区公共产品匮乏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美国的“霸权供给模式”不是颠覆,而是补充。美国作为冷战后的唯一霸权国,已经为北极地区提供了丰富的规则类区域性公共产品,如北极理事会、北极海岸警卫队论坛、《北极搜救协定》等,如果美国退出,这些机制将面临停摆。中国支持美国主导的制度类公共产品,正如日本原上智大学教授猪口邦子指出的,后霸权时代有关国家出于共同利益需要,会共同合作把美国建立的国际体系维持下去。中国即使在远洋渔业等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支持了美国主导的机制——《预防中北冰洋公海不管制渔业协定》。中国供给的基础设施、资金等公共产品,是北极国家战略所需。北极地区的各个供给主体之间应当加强利益协调,破除“大国竞争”的话语叙事,实现北极地区公共产品的互补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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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治理研究者邹琪表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权利边界远远大于美国参与南海事务,中国并非在争夺美国影响力,而是在供给国际公共品。
王英良



邹琪,四川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四川省“数字治理与智慧党建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主要研究北极治理、海洋治理,已在《国际论坛》、《社会主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以下是访谈实录。

问:美国舆论指责中国在南海威胁他国“航行自由”却又大踏步挺进北极,是一种双重标准。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邹琪:美国经常以捍卫航行自由为名频繁在中国南海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军事活动,遭到中国强力抵制。与此同时,中国科考船和商船又大踏步挺进北极。美国政届、学界经常指责中国在南海威胁美国“航行自由”却又积极开展北极航行,是一种双重标准。这种指控是否合理?

事实表明,这是一种委过于人的说法。美国至今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承认沿海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视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水域”,在南海坚持维护其“航行自由”权利,蔑视中国南海岛屿的主权权利,甚至屡屡闯入中国南海岛礁12海里领海。与此同时,美国的法律又对其北极地区200海里内海域的科学考察活动作出严格要求,《北极考察和政策法案》《对外国船舶在美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核准规则》《阿拉斯加国家重要土地保护法案》等法律法规对外国在其北极水域的考察做出了专门规定,同其在中国南海“自由”开展军事调查活动相比,明显践行“双重标准”。而且问题还在于,美国没有批准《公约》,如何定义专属经济区的范围?美国一方面不承认沿海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一方面又对其北极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法律主张逻辑上无法自洽,实践行动中存在矛盾。

问:中国参与北极VS美国参与南海,中美哪一方的行为更具有法理依据?

邹琪:先来看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理依据。首先,中国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保障,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按照规定中国有权进入北极公海地区行使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公海自由,而且这种自由不受北极国家大陆架扩张的影响。其次,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中国可以利用该平台参与北冰洋水域的管理。再者,中国还是《斯瓦尔巴德条约》的成员国之一,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一样,其公民可以自由进入特定区域内逗留,只要不与挪威法律相抵触,就可以在此从事生产、商业、科考等一切活动。最后,中国是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地区重要的区域性政府间论坛和参与机制平台。这一身份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打开了一条直接参与、协调国际事务的道路。

美国参与南海事务无法可依。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属于半闭海而非公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半闭海沿岸国就渔业资源养护、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等开展合作或建立相关规则。因此,美国在南海的行动应当尊重半闭海沿岸国(即南海)的主张。除此之外,南海海域现虽存在争议岛屿和争议海域问题,但沿岸各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全覆盖整个南海海域,南海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公海区域。因而,美国参与南海事务要受南海沿岸国制定的规则约束,不具有“航行自由”。

在这一地理条件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法律权利边界要远远大于美国参与南海事务。

问:中国在北极的资源开发活动是否威胁了当地生态?如何平衡开发与保护?

邹琪:中国高度重视北极的生态环境保护。其一,中国以官方文件确定了这一立场——《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确定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时要关注北极生态问题,以保护环境为立足点。

其二,中国不仅没有威胁北极地区生态,反而积极投资北极清洁能源与低碳环保产业,为北极的绿色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例如,2016年,中企阳光凯迪在芬兰投资生产生物燃料,创造了4000个就业机会,该项目还以清洁的生物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开启了芬兰工业史上的新篇章。又如在清洁能源开发方面,在俄罗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中,中方融资120亿美元,成最大股东,助力这一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气项目成功运营。再如2018年7月,中广核欧洲能源公司收购瑞典北极(North Pole)风电项目75%的股权,该项目能满足40万户家庭的用电需求,每年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达75万吨。中国的投资对北极地区发展绿色、环保和可持续的现代产业可谓有独特意义。

问: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有什么典型案例?中国的目标是什么?

邹琪:中俄合作的标志性项目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这是全球首个北极圈内大型能源项目,中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俄罗斯负责资源开发,双方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尽管当先西方质疑中俄“军事化北极”,但此类合作本质是经济与科研导向,旨在平衡北约扩张对北极安全格局的冲击。

中国倡导的“冰上丝绸之路”倡议,于中国而言有三种预期目标。其一,丰富中国能源资源供给渠道。受原油资源禀赋条件影响,中国是石油进口依存度极高的国家,2019年原油、石油对外依存度将双双超过70%。因此,助力北极能源资源开发,有助于促进中国能源供应体系的多元化,降低中国的国际能源安全风险。其二,优化中国航道运输体系。中国传统航线面临安全威胁和海盗问题,北极航道的开通有助于降低相关国家对中国施加的政治外交压力,也有助于中国破解“马六甲困境”。而且,如果北极航线完全通航,中国每年可节省533-1274亿美元的国际贸易海运成本。其三,提升中国全球治理能力。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快速提升,中国逐渐走上全球治理的舞台中心。中国从谨慎参与西方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到自主提出治理倡议并积极推动治理进程,是一个需要不断积累参与经验、提升治理能力的过程。北极为中国提供了锻炼全球治理能力的机会与空间。

问:北欧五国普遍担忧中国的北极参与会演变为权力扩张,中国如何回应?

邹琪:如何在享受中国供给北极公共产品红利的同时,避免其对本国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北极国家长期思考的问题。答案或许可从自然法中的这一古老原则——“辅助性”原则中寻找。“辅助性”即在北极地区发挥“辅助者”而非“主导者”角色,以自我规制的方式阻断了权力扩张的路径。一方面,中国在北极扮演好了辅助角色。北极地区基础设施严重缺位,未来15年北极基建资金缺口达1万亿美元。中国凭借卓越的基建能力,将诸多具有比较优势的基建产品作为首要区域公共产品类目向北极地区输出。中企为挪威、丹麦等多个北极国家建成地标性建筑。俄罗斯亚马尔LNG项目的核心工艺模块也由中国制造,中国约有5万人参与生产,全项目142个模块中,中国供应了120个。另外,尊重了北极国家的主导性。中国在北极地区没有领土,北极地区的能源资源大约有70%分布在北极沿岸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受北极国家的严格管辖。中国在北极的每一个项目受到北极国家的严格管辖,均经过了东道国的许可方才开展。相较而言,中国受到的审查会更为严格,如2013年中海油收购加拿大石油公司Nexen,不仅需要东道国加拿大的批准,还需获得项目非相关方——美国的批准才可开展。

无论中国以何种形式参与北极,其行为边界都应当是“使各国的主权不应受到损害”。中国按照辅助性原则行事,不越俎代庖,以此抚平沿岸国对于中国参与产生的恐惧感,沿岸国同样借助“辅助性”原则,对域外参与者起到了“限制”作用。

问:中国为北极地区提供融资、建设基础设施,是否是在争夺美国的国际影响力?中美在北极地区应当如何协调?

邹琪:中国并非在争夺美国的影响力,而是在补充性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由于美国霸权相对收缩,美国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均不断减弱。尤其在北极这一并非美国战略核心的地带,美国投入的国际性公共产品乏善可陈。传统的“霸权供给模式”逐渐失效,北极地区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在此背景下,中国进行补充性供给,有利于缓解北极地区公共产品匮乏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美国的“霸权供给模式”不是颠覆,而是补充。美国作为冷战后的唯一霸权国,已经为北极地区提供了丰富的规则类区域性公共产品,如北极理事会、北极海岸警卫队论坛、《北极搜救协定》等,如果美国退出,这些机制将面临停摆。中国支持美国主导的制度类公共产品,正如日本原上智大学教授猪口邦子指出的,后霸权时代有关国家出于共同利益需要,会共同合作把美国建立的国际体系维持下去。中国即使在远洋渔业等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支持了美国主导的机制——《预防中北冰洋公海不管制渔业协定》。中国供给的基础设施、资金等公共产品,是北极国家战略所需。北极地区的各个供给主体之间应当加强利益协调,破除“大国竞争”的话语叙事,实现北极地区公共产品的互补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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