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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7:58
社会与生活

洪世宏:中国涉外律师如何成为发展中美关系的催化剂?

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洪世宏表示,中美律师都是其国家制度文化的践行者和创造者,具备足够的智力和敏捷性成为文化认知变更的催化剂。
全民炒股渐终结,财富管理冉上行
王英良


洪世宏,现任隆安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自2000年获得加州律师执业资格以来,以跨境法律服务为专业,同时致力于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曾在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外法学》和《南华早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和评论,在牛津大学、哈佛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高校做学术报告。

以下是采访实录。

问:作为以跨境业务为主的资深国际律师,您可以介绍一下自己的职业历程以及在跨境业务诉讼中的一些心得吗?

洪世宏:我的职业历程,从国内看,是邓小平南巡讲话的产物;从国际看,是全球化的产物,从我自己看,就是经济全球化里的一颗小小螺丝钉。1994年,我去美国留学,中国连上了互联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2000年,我在美国刚成为执业律师的时候,美国国内处在互联网经济的盛世,中国企业界正翘首期盼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自己的第一个客户是我大学同学的中学同学,他是来自江苏的一位民营企业家,到美国发展。在2000-2005年期间,到美国发展的中国私营企业很少,我的律师业务主要是为美国的制造业在中国长三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独资和合资企业。这些美国客户主要来自所谓“铁锈地带”。当然,我当时没有“产业经济”的概念,只是后来意识到我亲身参与到美国制造业转移产能到中国的这个历史过程。在非常间接的意义上,我刚出道时候的跨境法律服务工作和“乡下人的悲歌”所表达的个人命运是同一个历史经验的不同侧面。我在中国这边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美资工厂的落地,而历史的账簿上也记录了美国的制造业就业岗位的逐步消失。

2005年起我开始看到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既有大型国企央企,也有体量不小的民营企业。我认为这将是我的主战场,所以比较有意识地主动参与到这个比较新兴的局势当中来。从事跨境业务近25年,我的心得就是,这个世界变化快,似乎每隔五年就是一个新篇章,不断学习才能跟得上。

问:美国是一个商业发达、商法体系完善的国家,您认为美国一系列涉贸易与投资的立法以及便利法律制定的政治制度设计对美国塑造国家竞争优势起到了哪些作用?

洪世宏:应该说,美国开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后人留下了可以学习借鉴的路径。比如美国的证券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等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范本。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美国建国之初就志在成为这样的“开路先锋”。事实上,我认为,美国的国际优势是“办好自己的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副产品”。

从“办好自己的事”这个角度来看,美国在200多年历史轨道上,要不断解决比较稳定的宪政体制和企业追求发展、人民追求生活改善的矛盾。在这个背景下,立法和制度设计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联邦制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但是各州的经济如果不能自由流通,那难以想象20世纪以来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跨州的铁路、电讯、金融这些都是建国时期没有的新事物。美国治理者依靠宪法里的所谓“商业条款”(Commerce Clause),以非常理性、务实面向未来的态度,解读现实问题,遵守宪法原则意向,形成全国性立法,从而促进了一次又一次的技术变革和相应的经济发展。

“商业条款”区区二十来个字:国会有权管理和外国的,各州间的,以及与印第安人部落的商业往来。著名的“1890谢尔曼反垄断法”可以说是上述“商业条款”下国会立法管理跨州经济的标志性立法。

作为顶层制度设计,“商业条款”看上去很简单直白,谈不上宏图大略。真正彰显法治精神的是,商业条款之下的立法并不都是“令行禁止”那么机械。很多立法被诉诸司法斗争,要被实践检验,斗争有输有赢,检验有成有败,少数者的观点并不被压制,反而留在判决书,教科书和学术论文里,成为后来人的智力资源,甚至也不乏曾经的多数派观点后来被拨乱反正的情形。

中国虽然不是联邦制,但是地方保护主义根深蒂固,以法治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尚未完成的功课。

问:一流的强国往往拥有一流的涉外法律人才,根据您的观察,您认为中美在涉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各具哪些特征?两国国际商业立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差距如何?

洪世宏:中美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难以比较,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比较的。美国的涉外法律人才学英文之外的语言是锦上添花,中国人学英文参与涉外法律活动是起码条件。美国的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在智力和情感层面逐渐意识到其他国家有自己的主权、文化传统和利益,美国的利益和国际利益并不划等号;中国的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在不同政商场合有效地表达出中国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美国的涉外法律人才好比巴黎奥运会网球冠军郑钦文,自己凭兴趣和能力,逐步在涉外法律事务中积累经验,成长绽放。中国则是政府主导把涉外法律人才的批量培养当作系统工程来推进落实。

中国和美国彼此学不来对方的套路,因为各有自己的处境和需求。中国需要在短时间内培养成千上万的涉外法律人才,这种时间之迫切性是美国相对从容地在20世纪逐步介入国际事务所感受不到的。

当然,中国并非完全处于劣势。美国对于中国的涉外法律人士是相对透明的。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学习和研究美国的体系、话语和运作机制,但美国对中国的理解和认知却困难得多。美国当今在中国的留学生之少是个悲剧性的局面,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美国和世界都会感受到美国涉外(尤其是涉华)法律人才缺乏带来的消极影响。

当前,美国的国际商业法律的影响力肯定在中国之上,而且差距不小。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基本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中国有市场,有人才,有技术,也有资本。这些都在影响国际商业法律的相对影响力。关键词是“相对”。在东南亚,在某些“一带一路”国家,中国的法律影响力会很快上升。在重大知识产权争议方面,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场景下的“禁诉令”都已经产生国际影响。在国际商业法律影响力这个问题上,不会有齐步走的一夜巨变,一定是星星点点在先,范式变化在后。

问:目前,中国与主要“工业民主国家”在商品贸易与直接投资层面发生激烈的冲突,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纷纷采取立法手段力图弱化中国产业的竞争力,中国众多企业面临被动,您认为这些国家积极推动涉华立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对中国推动相关的立法有什么启示和借鉴?

洪世宏:有意思的是你用了“工业民主国家”这个概念。简单而言,如果工人是选民的一部分,政治家必然要在乎他们的利益,而工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否契合国家的长远利益,则是另外的命题。前面提到,乡下人的悲歌,这是美国部分选民为美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参与经济全球化付出的代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人付出代价,比如东北下岗工人。立法是政治的一个表现。当前欧盟和美国通过立法,赤裸裸地以弱化中国产业竞争力为政策目标,在我看来是短视和无能的表现。2008年金融危机,美国就立法动用政府资源保护汽车产业工人,16年后还要用100%的关税再继续保护这些没有竞争力的美国产业,这不是国家治理,是临终关怀,没有出路。

在30年以上的时间轴上,中国的产业是“打不死的小强”。中国社会要有这个信心,国际社会不能在这点上有误判。为什么以30年为单位呢?中国人讲30年河东30年河西。中国改革开放30年就见了大成效。日本据说失去了30年。30年也是一代人的职业寿命。中国人习惯于看30年以外。

中国人懂得不能“竭泽而渔”,不能掠夺性开发,不能赚“最后一个铜板”。这些在中国是常识。中国并不乐见中国的产业优势导致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经济崩溃,那样的局面对中国没有好处。但是,难的是如何“既要又要”——既要让中国企业活下去,中国工人有饭吃,又不把海外目标市场国家挤下舞台。中国恐怕不能完全依靠立法来解决这个平衡,因为立法是很粗糙和疗效很慢的工具。短期内,中国外向型企业家通过商会、媒体和政府引导,避免消极的内卷(其实是“囚徒困境”的一种),形成更积极理性的竞争格局恐怕才是出路。

问:国际商事冲突有向立法与规范转换的趋势,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立法融合了国家对竞争优势、安全、现实利益等的需求,在权力和国家安全依然主导国际关系的背景下,您认为目前国际商法和争端解决的地位到底如何?

洪世宏:我来咬文嚼字一下。是“安全”还是“安全感”?给婴儿一个救生圈,在她还没有安全感意识的时候就解决了安全问题。如果中国真是对美国构成安全问题,应该有很多美国人在中国留学研究变化中的中国;而实际上,美国很多涉华安全问题其实是安全感层面的。主观感受难免受偏见的影响。比如,1875年美国立法限制中国女性进入美国,立法背后的种族歧视动机在法律层面表达为防止性病传播、防止民主被颠覆这些安全命题。

历史不会完全重演,但老调新弹的屡见不鲜。“国际商事冲突向立法与规范转化”的确在发生。我拿臭名昭著的1875年“Page法案”举例就是想说明,此等转换并非新事。

英文话语里有所谓“level playing field”,即“公平赛场”的概念。当前,某些国家和区域对中国企业和人员的歧视性立法就是在破坏公平赛场。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商事冲突的解决意味着某些国家的本土企业占有法律上先天优势。

即便有上述不利的系统性局面,我并不悲观。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冲突领域的生存环境是向好的。一些国外立法环境的消极发展对中国企业来讲是成长的烦恼。具体的国际商事冲突,无论是企业层面的,还是行业层面的,还是需要依法办事,用足程序,用足法律智慧,据理力争。

当前,恰恰由于上述局面,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作为一个行业,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变得更加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冲地缘政治带来的扭曲的一种法治机制。

问:作为执业律师,您认为该如何推动中美两国律师事务对接,律所能在中美关系中可能扮演哪些积极角色?中美法务合作的空间如何?

洪世宏:在一定层面上,中美两国律师事务的对接如火如荼,潜在空间无可限量。因为很多中国企业有涉及美国的法律事务,从商标、专利,到海关、贸易、IPO,到诉讼、仲裁等。有很多在美国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到这个对接过程中。

但美国本土法律市场太大了,就实际收到的律师费而言,绝大部分中国企业对于美国本土的规模律所而言都算不上大客户。因此,即便中美律所在具体业务层面有“在商言商”的对接和交流,这些交流对美国律所的影响是有限的。而能够聘用美国律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中国企业往往把美国当作重要市场,对美国法律服务的依赖较大。这是一个不对称。

另一个不对称是,中国律所以不同方式加强和美国的接触,甚至在美开设分支机构,而美国律所逐渐撤出中国这些年已成明显趋势。业内公开的秘密是,美国律所在中国的代表处基本上不赚钱,而本土市场有更多的业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减少在中国市场的商业存在无可厚非。

还有一个不对称是,美国律师以独立于政府为其行业基本原则,而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政府直接监管的一个行业。

以上三个不对称是基本面,在此背景下,我认为律所在中美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是个非常新鲜的命题。新鲜在于,曾经作为中美关系“压舱石”的美国企业群体已经是昔日黄花,江郎才尽,我们需要新的机制解决新的卡点。中国律师,尤其涉外律师作为一个集体,是这个世界上的新生力量,小荷才露尖尖角。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中美律所是既有国际斗争经验又有合作交易经验的行业,双方都以沟通为专业,双方都既掌握法律规则和政策又扎根于现实世界,不容易被意识形态绑架,中美律师都是各自国家制度文化的践行者和创造者。如果说传统文化的塑造需要数百年,中美关系发展则是50年太久只争朝夕的事业,中美律师具备足够的智力和敏捷性成为文化认知变更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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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洪世宏表示,中美律师都是其国家制度文化的践行者和创造者,具备足够的智力和敏捷性成为文化认知变更的催化剂。
王英良


洪世宏,现任隆安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自2000年获得加州律师执业资格以来,以跨境法律服务为专业,同时致力于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曾在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外法学》和《南华早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和评论,在牛津大学、哈佛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高校做学术报告。

以下是采访实录。

问:作为以跨境业务为主的资深国际律师,您可以介绍一下自己的职业历程以及在跨境业务诉讼中的一些心得吗?

洪世宏:我的职业历程,从国内看,是邓小平南巡讲话的产物;从国际看,是全球化的产物,从我自己看,就是经济全球化里的一颗小小螺丝钉。1994年,我去美国留学,中国连上了互联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2000年,我在美国刚成为执业律师的时候,美国国内处在互联网经济的盛世,中国企业界正翘首期盼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自己的第一个客户是我大学同学的中学同学,他是来自江苏的一位民营企业家,到美国发展。在2000-2005年期间,到美国发展的中国私营企业很少,我的律师业务主要是为美国的制造业在中国长三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独资和合资企业。这些美国客户主要来自所谓“铁锈地带”。当然,我当时没有“产业经济”的概念,只是后来意识到我亲身参与到美国制造业转移产能到中国的这个历史过程。在非常间接的意义上,我刚出道时候的跨境法律服务工作和“乡下人的悲歌”所表达的个人命运是同一个历史经验的不同侧面。我在中国这边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美资工厂的落地,而历史的账簿上也记录了美国的制造业就业岗位的逐步消失。

2005年起我开始看到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既有大型国企央企,也有体量不小的民营企业。我认为这将是我的主战场,所以比较有意识地主动参与到这个比较新兴的局势当中来。从事跨境业务近25年,我的心得就是,这个世界变化快,似乎每隔五年就是一个新篇章,不断学习才能跟得上。

问:美国是一个商业发达、商法体系完善的国家,您认为美国一系列涉贸易与投资的立法以及便利法律制定的政治制度设计对美国塑造国家竞争优势起到了哪些作用?

洪世宏:应该说,美国开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后人留下了可以学习借鉴的路径。比如美国的证券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等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范本。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美国建国之初就志在成为这样的“开路先锋”。事实上,我认为,美国的国际优势是“办好自己的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副产品”。

从“办好自己的事”这个角度来看,美国在200多年历史轨道上,要不断解决比较稳定的宪政体制和企业追求发展、人民追求生活改善的矛盾。在这个背景下,立法和制度设计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联邦制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但是各州的经济如果不能自由流通,那难以想象20世纪以来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跨州的铁路、电讯、金融这些都是建国时期没有的新事物。美国治理者依靠宪法里的所谓“商业条款”(Commerce Clause),以非常理性、务实面向未来的态度,解读现实问题,遵守宪法原则意向,形成全国性立法,从而促进了一次又一次的技术变革和相应的经济发展。

“商业条款”区区二十来个字:国会有权管理和外国的,各州间的,以及与印第安人部落的商业往来。著名的“1890谢尔曼反垄断法”可以说是上述“商业条款”下国会立法管理跨州经济的标志性立法。

作为顶层制度设计,“商业条款”看上去很简单直白,谈不上宏图大略。真正彰显法治精神的是,商业条款之下的立法并不都是“令行禁止”那么机械。很多立法被诉诸司法斗争,要被实践检验,斗争有输有赢,检验有成有败,少数者的观点并不被压制,反而留在判决书,教科书和学术论文里,成为后来人的智力资源,甚至也不乏曾经的多数派观点后来被拨乱反正的情形。

中国虽然不是联邦制,但是地方保护主义根深蒂固,以法治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尚未完成的功课。

问:一流的强国往往拥有一流的涉外法律人才,根据您的观察,您认为中美在涉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各具哪些特征?两国国际商业立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差距如何?

洪世宏:中美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难以比较,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比较的。美国的涉外法律人才学英文之外的语言是锦上添花,中国人学英文参与涉外法律活动是起码条件。美国的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在智力和情感层面逐渐意识到其他国家有自己的主权、文化传统和利益,美国的利益和国际利益并不划等号;中国的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在不同政商场合有效地表达出中国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美国的涉外法律人才好比巴黎奥运会网球冠军郑钦文,自己凭兴趣和能力,逐步在涉外法律事务中积累经验,成长绽放。中国则是政府主导把涉外法律人才的批量培养当作系统工程来推进落实。

中国和美国彼此学不来对方的套路,因为各有自己的处境和需求。中国需要在短时间内培养成千上万的涉外法律人才,这种时间之迫切性是美国相对从容地在20世纪逐步介入国际事务所感受不到的。

当然,中国并非完全处于劣势。美国对于中国的涉外法律人士是相对透明的。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学习和研究美国的体系、话语和运作机制,但美国对中国的理解和认知却困难得多。美国当今在中国的留学生之少是个悲剧性的局面,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美国和世界都会感受到美国涉外(尤其是涉华)法律人才缺乏带来的消极影响。

当前,美国的国际商业法律的影响力肯定在中国之上,而且差距不小。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基本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中国有市场,有人才,有技术,也有资本。这些都在影响国际商业法律的相对影响力。关键词是“相对”。在东南亚,在某些“一带一路”国家,中国的法律影响力会很快上升。在重大知识产权争议方面,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场景下的“禁诉令”都已经产生国际影响。在国际商业法律影响力这个问题上,不会有齐步走的一夜巨变,一定是星星点点在先,范式变化在后。

问:目前,中国与主要“工业民主国家”在商品贸易与直接投资层面发生激烈的冲突,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纷纷采取立法手段力图弱化中国产业的竞争力,中国众多企业面临被动,您认为这些国家积极推动涉华立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对中国推动相关的立法有什么启示和借鉴?

洪世宏:有意思的是你用了“工业民主国家”这个概念。简单而言,如果工人是选民的一部分,政治家必然要在乎他们的利益,而工人的利益是否符合国家的利益,或者是否契合国家的长远利益,则是另外的命题。前面提到,乡下人的悲歌,这是美国部分选民为美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参与经济全球化付出的代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人付出代价,比如东北下岗工人。立法是政治的一个表现。当前欧盟和美国通过立法,赤裸裸地以弱化中国产业竞争力为政策目标,在我看来是短视和无能的表现。2008年金融危机,美国就立法动用政府资源保护汽车产业工人,16年后还要用100%的关税再继续保护这些没有竞争力的美国产业,这不是国家治理,是临终关怀,没有出路。

在30年以上的时间轴上,中国的产业是“打不死的小强”。中国社会要有这个信心,国际社会不能在这点上有误判。为什么以30年为单位呢?中国人讲30年河东30年河西。中国改革开放30年就见了大成效。日本据说失去了30年。30年也是一代人的职业寿命。中国人习惯于看30年以外。

中国人懂得不能“竭泽而渔”,不能掠夺性开发,不能赚“最后一个铜板”。这些在中国是常识。中国并不乐见中国的产业优势导致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经济崩溃,那样的局面对中国没有好处。但是,难的是如何“既要又要”——既要让中国企业活下去,中国工人有饭吃,又不把海外目标市场国家挤下舞台。中国恐怕不能完全依靠立法来解决这个平衡,因为立法是很粗糙和疗效很慢的工具。短期内,中国外向型企业家通过商会、媒体和政府引导,避免消极的内卷(其实是“囚徒困境”的一种),形成更积极理性的竞争格局恐怕才是出路。

问:国际商事冲突有向立法与规范转换的趋势,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立法融合了国家对竞争优势、安全、现实利益等的需求,在权力和国家安全依然主导国际关系的背景下,您认为目前国际商法和争端解决的地位到底如何?

洪世宏:我来咬文嚼字一下。是“安全”还是“安全感”?给婴儿一个救生圈,在她还没有安全感意识的时候就解决了安全问题。如果中国真是对美国构成安全问题,应该有很多美国人在中国留学研究变化中的中国;而实际上,美国很多涉华安全问题其实是安全感层面的。主观感受难免受偏见的影响。比如,1875年美国立法限制中国女性进入美国,立法背后的种族歧视动机在法律层面表达为防止性病传播、防止民主被颠覆这些安全命题。

历史不会完全重演,但老调新弹的屡见不鲜。“国际商事冲突向立法与规范转化”的确在发生。我拿臭名昭著的1875年“Page法案”举例就是想说明,此等转换并非新事。

英文话语里有所谓“level playing field”,即“公平赛场”的概念。当前,某些国家和区域对中国企业和人员的歧视性立法就是在破坏公平赛场。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商事冲突的解决意味着某些国家的本土企业占有法律上先天优势。

即便有上述不利的系统性局面,我并不悲观。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冲突领域的生存环境是向好的。一些国外立法环境的消极发展对中国企业来讲是成长的烦恼。具体的国际商事冲突,无论是企业层面的,还是行业层面的,还是需要依法办事,用足程序,用足法律智慧,据理力争。

当前,恰恰由于上述局面,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作为一个行业,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变得更加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冲地缘政治带来的扭曲的一种法治机制。

问:作为执业律师,您认为该如何推动中美两国律师事务对接,律所能在中美关系中可能扮演哪些积极角色?中美法务合作的空间如何?

洪世宏:在一定层面上,中美两国律师事务的对接如火如荼,潜在空间无可限量。因为很多中国企业有涉及美国的法律事务,从商标、专利,到海关、贸易、IPO,到诉讼、仲裁等。有很多在美国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到这个对接过程中。

但美国本土法律市场太大了,就实际收到的律师费而言,绝大部分中国企业对于美国本土的规模律所而言都算不上大客户。因此,即便中美律所在具体业务层面有“在商言商”的对接和交流,这些交流对美国律所的影响是有限的。而能够聘用美国律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中国企业往往把美国当作重要市场,对美国法律服务的依赖较大。这是一个不对称。

另一个不对称是,中国律所以不同方式加强和美国的接触,甚至在美开设分支机构,而美国律所逐渐撤出中国这些年已成明显趋势。业内公开的秘密是,美国律所在中国的代表处基本上不赚钱,而本土市场有更多的业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减少在中国市场的商业存在无可厚非。

还有一个不对称是,美国律师以独立于政府为其行业基本原则,而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政府直接监管的一个行业。

以上三个不对称是基本面,在此背景下,我认为律所在中美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是个非常新鲜的命题。新鲜在于,曾经作为中美关系“压舱石”的美国企业群体已经是昔日黄花,江郎才尽,我们需要新的机制解决新的卡点。中国律师,尤其涉外律师作为一个集体,是这个世界上的新生力量,小荷才露尖尖角。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中美律所是既有国际斗争经验又有合作交易经验的行业,双方都以沟通为专业,双方都既掌握法律规则和政策又扎根于现实世界,不容易被意识形态绑架,中美律师都是各自国家制度文化的践行者和创造者。如果说传统文化的塑造需要数百年,中美关系发展则是50年太久只争朝夕的事业,中美律师具备足够的智力和敏捷性成为文化认知变更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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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灰蒙蒙空气重回道指一万四千点。滚动时光,照进现实,流逝过往,回归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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