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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8:41
商业与经济 金融

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

王倩:新基建领域有自己的经济运营特征,信托的应用落地方法也应当适用于新基建自身的特征与需求,尤其是自资本与现金流的金融特征。
制造中国10月官方PMI显示经济迎来复苏迹象
王倩

■近期,信托公司相继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光大信托、上海信托、外贸信托、兴业信托等多家公司将业务转型列为今年工作重点。相较于消费类基础设施REITs,新基建基础设施REITs的推出进度要慢上不少。自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新型基础设施纳入试点范围后,到国泰君安城投宽庭保租房REIT上市,已上市的30只REITs中依然没能出现新基建类项目。

新基建涵盖的基础领域有5G基站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七大领域等。

一、信托业在新基建领域的主要经营模式

作为新基建的基础领域,其基本共有的特征是投资风险高于传统的基建领域。这个风险特征来源于新基建领域所采用技术与其应用领域的成熟与稳定程度。鉴于这个特征,传统的信托于基建领域的应用模式应当进行适当的适用与调整。

传统信托服务于基建领域的经济模式大致是:信托贷款、股权信托与权益类信托。

在中国,《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鉴于此特征,无论是信托贷款、股权信托还是权益类信托,风险承担方实质都是委托人。信托形式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离不开此特征的约束。即服务于新基建领域的信托模式其金融风险要高于传统服务于基建领域的信托模式。

当前,信托行业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面临的竞争非常大。一方面是来自于获客途径,另一方面来自于要产生收益的压力。无论是从当前理财市场的规模,金融投资服务的质量与多样化,无疑对信托行业的竞争压力都非常大。

二、新基建领域的政策支持重点简述

传统的信托在基建领域的运作模式,通常是信-政-企联合。那么,如何从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层面理解新生态环境下新基建项目的结构与层次呢?

国家有政策,在未来将制定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并实施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重大工程,在全国布局多个区域级数据中心集群和智能计算中心。同时,加大基础产业信托、包括新基建业务的研究和支持力度。例如,优选区域,提升合作层级,聚焦省级和省会城市;优选交易对手,重点围绕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治理等补短板、扩内需、惠民生重点领域拓展相关业务;还有将引入保险、银行等机构资金,通过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业务模式满足基础产业设施建设需求。

截至目前,工商企业领域融资信托也加大了在生物医药、新基建行业、5G、半导体行业等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基础产业领域融资信托业务也在加码“新基建”,同时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关注区域及客户集中度风险,顺应监管形势。

三、列举信托在新基建领域的融资模式及现存问题

地方政府创新母基金自2020年来,在政府投资领域被广泛应用。在这里,作为对地方政府资本的一种补充方式,民营资本以例如PPP的融资形式在近几年以显著的发展速度被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同样包含新基建领域。

无论是否在其中采用信托的模式,民营资本本身的金融特征,并不完全适应新基建领域的投资。其理由在于:

1、民营资本的资金流缺乏稳定性,有期限的稳定性,也包含额度的稳定性。换句简单的话,民营资本的资金流金融风险特征要远高于政府资本,其受到民营企业经营能力的影响很显著。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民营企业资本的抵抗风险能力并不乐观。

而作为新基建项目,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资本的稳定、准确到位,是新基建投资项目的最低要求。投资现金流遇到问题,会直接影响新基建项目是否顺利进行。此外,新基建项目主要在新、高科技领域,在这些领域,资本投资风险要求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超出了民营企业的经济经营能力。

2、从新基建领域的安全性质角度,民营企业的参与,降低了新基建领域的国防安全级别。例如,大数据、5G、数字化、智能化等,直接关系人的生命权力与安全,民营企业不具备这个领域的投资权限。

在这里,无论是否适用信托的融资方式在PPP中,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其在新基建领域的投资参与,成为安全隐患。

四、信托融资方式在新基建领域应用的风险分析与解决方案建议

对于信托于新基建领域的应用,其核心特征是技术高,民营难入门,因此是要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当前,来自经济与金融等领域的风险存量不容忽视,信托客户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在较低风险情景下获得投资回报。所以我们建议,提高针对风险的保障,会更好的满足信托客户的需求。例如,可以在传统的信托基建模式中,适当的加入保险性质领域的介入。作为承担风险的保险提供方,它可以是政府平台,也可以是保险机构,或者信托保险性质的业务。

在此,我们可以受到保险在债券领域的应用方法的启发,例如为债券购入违约保险,由相关机构为债券违约提供担保,以信用分层的方式提高债券的信用级别,购入信用违约的衍生品等。此类方法在信托于新基建领域的应用模式,在信-政-企的环境下,可以是例如:由保险类企业为信托计划提供新基建信托保险类产品;由政府平台的机构利用国家信用为信托新基建领域提供信托担保;在组合类的新基建信托模式下,可以尝试建立组合内分层的方式,用一部分新基建信托产品的收益,来支持高信用级别的信托计划。在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其应用模式就类似于此。中国近年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市场在逐步扩大,如果能够将信托新基建的产品,做成类债券或贷款的模式,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就可以以为信用违约提供对冲的形式获得应用。在这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就是,如何使信托新基建的产品被赋予债券或贷款的法律特征,从而达到能够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要求。合理与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以降低风险成本,在当前的情形下,能够满足信托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要求。

信托新基建赋予了政-企-信模式下,各个机构新的功能和商务模式。

上述的方法,更多的能够应用于新基建的信托贷款领域。对于股权信托与权益类信托,它们本身的高风险特征,尤其是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面临的是其他的问题。

在新基建领域,资金的循环速度与收益回报速度较传统基建或经济领域快。而且,在大多数新基建领域的运作中,研发并经营同时进行,这一点决定了该领域要承担较高的相应经营风险。其解决办法可以是,通过缩短回报期限的方式来降低信托投资者风险。例如,如果传统信托基建的回报支付期限是每月,新基建信托的回报期限则可以依据其收益速度,适当进行缩短,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信托模式分为股权管理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股权管理信托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委托代理人的风险,尤其在新基建领域,委托代理人的风险显著性更高。在新基建信托领域,对于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要求更加高于传统基建领域,因为新基建的信息更新要求高,并且新基建领域有自己特有的商务经营模式。部分的新基建领域,技术研究与商务运作并行,行业的更新与创新速度也较传统基建高。而且,基建行业的经营规模明显高于其他的商务领域,这也决定了其规模风险程度高。作为这种行业特征的应对,我们认为可以加入新基建行业的对于受托人的监管与监督环节,其方式与方法依据具体的个案,个性化设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股权管理信托的监管成本要相应提高。

作为股权投资信托的方法,可以借鉴上述信托贷款的应对方法,其思路都是投资类,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投资收益。

五、信托融资方式在新基建领域应用的现存问题

对于信托新基建领域的定价,也需要合理性调整。新基建行业有部分属于新兴行业,其早期的行业风险特征仍旧显著,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5G、互联网等,研发技术与应用风险都应当被考虑到其定价中。我们认为,目前的信托新基建回报不足以偿付新基建行业所蕴含的风险。毕竟,传统的基建行业,其风险程度远低于新基建行业所承担的风险。信托新基建的回报率,应当同新基建领域的回报率相匹配。适当的调整在新基建领域的信托收益,可以弥补信托投资者所承担的相应风险损失。籍此,可以获取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信托投资者,部分解决信托市场客户开拓难的问题。

从一家信托公司作为整体的角度考虑,PPP项目的参与是个必要。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能够拿到的PPP项目都属于盈利能力较低的公益类项目。此类项目的特征是,回报较低,但是同时投资风险也较低。作为一个整体的信托公司,从管理层面,是需要此类特征的投资,作为对冲风险的方法。一般来说,一家信托公司,配置30%左右的PPP项目,是能够合理的对冲未来的金融风险。即便是在新基建领域,也存在此类特征的PPP投资项目,它们都可以被作为一家信托公司用来对冲未来金融风险的投资目标。

对新基建信托未来金融风险的预测

新基建信托项目的特征之一是前期投资规模非常大,所需建设资金甚至多达数千亿元。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作为新基建领域,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或是充电电桩等,其技术与应用方案等,仍旧处在不断成熟与更新的阶段,有的技术目前也就是20多年的历史,也就是说,不排除风险的存在。作为如此大规模的资本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回避其投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此外,对于新基建领域的监管与相匹配的投资监管,也正处于不断讨论与完善的阶段。所以我们对于新基建信托的投资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在未来的信托投资中,我们建议慎重对待新基建领域,如果必须的话,则应当融入风险对冲与管理的环节。

六、信托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应用错误列举

目前,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被作为信托公司的一项本源业务。在这个领域的应用中,存在很多错误的方案理解。

国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SPV这个环节存在很多问题。作为SPV的机构,无论是信托,还是券商,都无法保证SPV的破产隔离。以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为例,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就使得信托作为SPV,其自身的资产也受到了影响,从而违背了SPV的最初宗旨。以农盈汇寓2021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在发行说明书中也特别提出,受托人应履行所适用的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义务,即履行《信托法》的规定。

国内屡屡出现一家金融机构发行数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实都是错误的。规律是,一个SPV对应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资产证券化方案借助SPV实现破产隔离,使得被打包资产的信用度不受任何影响的最终目的。如果按照国内现行方案,打包后发行的资产的信用度无法获得保证,甚至可以出现传染效应。这于之前非资产证券化没有过多的区别。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要是借助国内券商、资管或信托等机构的,都没有领悟到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精神和初衷。都达不到破产隔离的最终效果,同时也失去了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意义所在。SPV在专业意义上,是区别于投行的。

鉴于此,资产证券化方案在信托融资领域的应用是不合乎法律的。

总结


信托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应用模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其发展扩张速度是显著的。但是,这其中蕴含着很多的问题。在新基建领域,信托的服务方式应当汲取之前应用的不足。一方面,新基建领域有自己的经济运营特征,信托的应用落地方法也应当适用于新基建自身的特征与需求,尤其是自资本与现金流的金融特征。另一方面,信托在过往服务实体经济的应用中,遇到了一些不足与问题,我们应当在这些过去问题的基础上,汲取之前的不足与发现的问题,使信托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能够有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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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

王倩:新基建领域有自己的经济运营特征,信托的应用落地方法也应当适用于新基建自身的特征与需求,尤其是自资本与现金流的金融特征。
王倩

■近期,信托公司相继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光大信托、上海信托、外贸信托、兴业信托等多家公司将业务转型列为今年工作重点。相较于消费类基础设施REITs,新基建基础设施REITs的推出进度要慢上不少。自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新型基础设施纳入试点范围后,到国泰君安城投宽庭保租房REIT上市,已上市的30只REITs中依然没能出现新基建类项目。

新基建涵盖的基础领域有5G基站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七大领域等。

一、信托业在新基建领域的主要经营模式

作为新基建的基础领域,其基本共有的特征是投资风险高于传统的基建领域。这个风险特征来源于新基建领域所采用技术与其应用领域的成熟与稳定程度。鉴于这个特征,传统的信托于基建领域的应用模式应当进行适当的适用与调整。

传统信托服务于基建领域的经济模式大致是:信托贷款、股权信托与权益类信托。

在中国,《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鉴于此特征,无论是信托贷款、股权信托还是权益类信托,风险承担方实质都是委托人。信托形式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离不开此特征的约束。即服务于新基建领域的信托模式其金融风险要高于传统服务于基建领域的信托模式。

当前,信托行业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面临的竞争非常大。一方面是来自于获客途径,另一方面来自于要产生收益的压力。无论是从当前理财市场的规模,金融投资服务的质量与多样化,无疑对信托行业的竞争压力都非常大。

二、新基建领域的政策支持重点简述

传统的信托在基建领域的运作模式,通常是信-政-企联合。那么,如何从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层面理解新生态环境下新基建项目的结构与层次呢?

国家有政策,在未来将制定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并实施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重大工程,在全国布局多个区域级数据中心集群和智能计算中心。同时,加大基础产业信托、包括新基建业务的研究和支持力度。例如,优选区域,提升合作层级,聚焦省级和省会城市;优选交易对手,重点围绕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治理等补短板、扩内需、惠民生重点领域拓展相关业务;还有将引入保险、银行等机构资金,通过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业务模式满足基础产业设施建设需求。

截至目前,工商企业领域融资信托也加大了在生物医药、新基建行业、5G、半导体行业等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基础产业领域融资信托业务也在加码“新基建”,同时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关注区域及客户集中度风险,顺应监管形势。

三、列举信托在新基建领域的融资模式及现存问题

地方政府创新母基金自2020年来,在政府投资领域被广泛应用。在这里,作为对地方政府资本的一种补充方式,民营资本以例如PPP的融资形式在近几年以显著的发展速度被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同样包含新基建领域。

无论是否在其中采用信托的模式,民营资本本身的金融特征,并不完全适应新基建领域的投资。其理由在于:

1、民营资本的资金流缺乏稳定性,有期限的稳定性,也包含额度的稳定性。换句简单的话,民营资本的资金流金融风险特征要远高于政府资本,其受到民营企业经营能力的影响很显著。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民营企业资本的抵抗风险能力并不乐观。

而作为新基建项目,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资本的稳定、准确到位,是新基建投资项目的最低要求。投资现金流遇到问题,会直接影响新基建项目是否顺利进行。此外,新基建项目主要在新、高科技领域,在这些领域,资本投资风险要求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超出了民营企业的经济经营能力。

2、从新基建领域的安全性质角度,民营企业的参与,降低了新基建领域的国防安全级别。例如,大数据、5G、数字化、智能化等,直接关系人的生命权力与安全,民营企业不具备这个领域的投资权限。

在这里,无论是否适用信托的融资方式在PPP中,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性,使得其在新基建领域的投资参与,成为安全隐患。

四、信托融资方式在新基建领域应用的风险分析与解决方案建议

对于信托于新基建领域的应用,其核心特征是技术高,民营难入门,因此是要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当前,来自经济与金融等领域的风险存量不容忽视,信托客户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在较低风险情景下获得投资回报。所以我们建议,提高针对风险的保障,会更好的满足信托客户的需求。例如,可以在传统的信托基建模式中,适当的加入保险性质领域的介入。作为承担风险的保险提供方,它可以是政府平台,也可以是保险机构,或者信托保险性质的业务。

在此,我们可以受到保险在债券领域的应用方法的启发,例如为债券购入违约保险,由相关机构为债券违约提供担保,以信用分层的方式提高债券的信用级别,购入信用违约的衍生品等。此类方法在信托于新基建领域的应用模式,在信-政-企的环境下,可以是例如:由保险类企业为信托计划提供新基建信托保险类产品;由政府平台的机构利用国家信用为信托新基建领域提供信托担保;在组合类的新基建信托模式下,可以尝试建立组合内分层的方式,用一部分新基建信托产品的收益,来支持高信用级别的信托计划。在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其应用模式就类似于此。中国近年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市场在逐步扩大,如果能够将信托新基建的产品,做成类债券或贷款的模式,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就可以以为信用违约提供对冲的形式获得应用。在这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就是,如何使信托新基建的产品被赋予债券或贷款的法律特征,从而达到能够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要求。合理与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以降低风险成本,在当前的情形下,能够满足信托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要求。

信托新基建赋予了政-企-信模式下,各个机构新的功能和商务模式。

上述的方法,更多的能够应用于新基建的信托贷款领域。对于股权信托与权益类信托,它们本身的高风险特征,尤其是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面临的是其他的问题。

在新基建领域,资金的循环速度与收益回报速度较传统基建或经济领域快。而且,在大多数新基建领域的运作中,研发并经营同时进行,这一点决定了该领域要承担较高的相应经营风险。其解决办法可以是,通过缩短回报期限的方式来降低信托投资者风险。例如,如果传统信托基建的回报支付期限是每月,新基建信托的回报期限则可以依据其收益速度,适当进行缩短,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信托模式分为股权管理信托与股权投资信托。股权管理信托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委托代理人的风险,尤其在新基建领域,委托代理人的风险显著性更高。在新基建信托领域,对于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要求更加高于传统基建领域,因为新基建的信息更新要求高,并且新基建领域有自己特有的商务经营模式。部分的新基建领域,技术研究与商务运作并行,行业的更新与创新速度也较传统基建高。而且,基建行业的经营规模明显高于其他的商务领域,这也决定了其规模风险程度高。作为这种行业特征的应对,我们认为可以加入新基建行业的对于受托人的监管与监督环节,其方式与方法依据具体的个案,个性化设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股权管理信托的监管成本要相应提高。

作为股权投资信托的方法,可以借鉴上述信托贷款的应对方法,其思路都是投资类,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投资收益。

五、信托融资方式在新基建领域应用的现存问题

对于信托新基建领域的定价,也需要合理性调整。新基建行业有部分属于新兴行业,其早期的行业风险特征仍旧显著,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5G、互联网等,研发技术与应用风险都应当被考虑到其定价中。我们认为,目前的信托新基建回报不足以偿付新基建行业所蕴含的风险。毕竟,传统的基建行业,其风险程度远低于新基建行业所承担的风险。信托新基建的回报率,应当同新基建领域的回报率相匹配。适当的调整在新基建领域的信托收益,可以弥补信托投资者所承担的相应风险损失。籍此,可以获取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信托投资者,部分解决信托市场客户开拓难的问题。

从一家信托公司作为整体的角度考虑,PPP项目的参与是个必要。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能够拿到的PPP项目都属于盈利能力较低的公益类项目。此类项目的特征是,回报较低,但是同时投资风险也较低。作为一个整体的信托公司,从管理层面,是需要此类特征的投资,作为对冲风险的方法。一般来说,一家信托公司,配置30%左右的PPP项目,是能够合理的对冲未来的金融风险。即便是在新基建领域,也存在此类特征的PPP投资项目,它们都可以被作为一家信托公司用来对冲未来金融风险的投资目标。

对新基建信托未来金融风险的预测

新基建信托项目的特征之一是前期投资规模非常大,所需建设资金甚至多达数千亿元。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作为新基建领域,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或是充电电桩等,其技术与应用方案等,仍旧处在不断成熟与更新的阶段,有的技术目前也就是20多年的历史,也就是说,不排除风险的存在。作为如此大规模的资本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回避其投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此外,对于新基建领域的监管与相匹配的投资监管,也正处于不断讨论与完善的阶段。所以我们对于新基建信托的投资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在未来的信托投资中,我们建议慎重对待新基建领域,如果必须的话,则应当融入风险对冲与管理的环节。

六、信托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应用错误列举

目前,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被作为信托公司的一项本源业务。在这个领域的应用中,存在很多错误的方案理解。

国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SPV这个环节存在很多问题。作为SPV的机构,无论是信托,还是券商,都无法保证SPV的破产隔离。以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为例,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就使得信托作为SPV,其自身的资产也受到了影响,从而违背了SPV的最初宗旨。以农盈汇寓2021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在发行说明书中也特别提出,受托人应履行所适用的中国法律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义务,即履行《信托法》的规定。

国内屡屡出现一家金融机构发行数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实都是错误的。规律是,一个SPV对应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资产证券化方案借助SPV实现破产隔离,使得被打包资产的信用度不受任何影响的最终目的。如果按照国内现行方案,打包后发行的资产的信用度无法获得保证,甚至可以出现传染效应。这于之前非资产证券化没有过多的区别。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要是借助国内券商、资管或信托等机构的,都没有领悟到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精神和初衷。都达不到破产隔离的最终效果,同时也失去了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意义所在。SPV在专业意义上,是区别于投行的。

鉴于此,资产证券化方案在信托融资领域的应用是不合乎法律的。

总结


信托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应用模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其发展扩张速度是显著的。但是,这其中蕴含着很多的问题。在新基建领域,信托的服务方式应当汲取之前应用的不足。一方面,新基建领域有自己的经济运营特征,信托的应用落地方法也应当适用于新基建自身的特征与需求,尤其是自资本与现金流的金融特征。另一方面,信托在过往服务实体经济的应用中,遇到了一些不足与问题,我们应当在这些过去问题的基础上,汲取之前的不足与发现的问题,使信托在新基建领域的应用能够有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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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回望,一马平川红酒飘散断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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