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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18:14
商业与经济

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

郑志刚:OpenAI治理构架设计呈现三个独特之处,这既构成了其治理构架设计兼容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优点,也同时成为其引发近期治理危机的缺点。
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
郑志刚

■随着“ChatGPT之父”Sam Altman的离职风波渐渐平息,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作为非营利组织的OpenAI 治理构架设计“反思”的队伍。其中,Y Combinator联合创始人Paul Graham的说法最具代表性。他说,“Altman被解雇的事件揭示了这些特殊的董事会结构的危险”。

在盘古智库微信群群友的交流中,钛媒体创始人兼董事长赵何娟女士的评论让人耳目一新。她说,“恰恰是超越于商业化成功的愿景,才早期能把最聪明的一群大脑都聚集起来,包括马斯克。后来又有股权的双重架构解决阶段性商业问题,以保证理想与现实的平衡。我觉得OpenAI的架构尝试是非常有历史意义的,到目前为止也是成功的”。

那么,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的呢?

一个基本事实是,早期OpenAI为了平衡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与研发投入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在治理构架设计上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尝试。那就是在非营利性组织OpenAI Nonprofit章程授权下理事会的基础治理构架下,以只负责出资,却将投资管理事项委托给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引入了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作为非营利组织嫁接商业元素的复合体,OpenAI的治理构架显然既不同于单纯的非营利组织治理构架,也不同于单纯的商业组织治理构架。这是包括赵何娟女士在内的很多人把OpenAI的治理构架设计理解为治理构架设计创新背后的原因。

概括而言,OpenAI治理构架设计呈现以下三个十分独特之处。这事实上既构成了其治理构架设计兼容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优点,也同时成为其引发近期治理危机的缺点。

第一,支持OpenAI研发投入的风险投资不是股东,而是有限合伙人身份。

在一些未上市或已上市的现代股份公司中,常见的情形是,若干个有限合伙组织的风险投资基金成为这些公司的股东,而在这些风险投资基金内部存在负责风险承担的有限合伙人(LP)与负责投资管理的普通合伙人(GP)的职能分工。不同于上述常见的情形,在OpenAI,包括微软、谷歌风投、老虎基金、A16z等在内的这些风险投资基金直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通过与非营利性组织OpenAI Nonprofit签署有限合伙投资协议,委托后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事项。

换句话说,以往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若干个风险投资基金是股东身份,直接持有未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现在OpenAI本身只是一个有限合伙组织,其中OpenAI Nonprofit是普通合伙人,微软、谷歌风投、老虎基金、A16z等风险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人,因而微软等只是有限合伙人身份。

尽管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看起来都是出资的投资者,其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却是完全不同的。简单地说,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完全)合约权力。例如,按照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与微软等有限合伙人签署的设置“利润上限”的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进入实现盈利的第二阶段,微软将有权获得OpenAI75%的利润,直至收回其130亿美元投资。这个合约写得清楚明白,双方只需要按照合约的规定严格履行彼此的职责即可。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约,将面临另一方提起的法律诉讼。

而股东享有的则是(基于不完全合约)的剩余权力。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如果在签署的合约中已经讲清楚的事儿,那就按照合约的规定来严格履行;如果在这些合约中没有办法讲清楚,“剩下来”的事儿(往往是无法事前讲清楚的重大事项),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通俗一点说,只要合约没有说过的事,那就都是股东说了算。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于有限合伙人合约权力采用完全合约的视角,股东的剩余权力则是基于2016年诺奖得主Oliver Hart教授的现代产权理论(又称不完全合约理论),采用“不完全合约”的视角。Hart认为合约总有写不完全的地方,那写不全事项的最终裁决权力交给谁呢?那就是谁有(为做出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的能力,那就交给谁。

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实践中,股东之所以有这样的权力,那是由于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受益顺序排在最后的股东,能够以投入的真金白银为可能做出的错误决策承担责任。这样的剩余权力安排,并非由于资本的邪恶和贪婪,而是由于这样的安排权责更加对称,道德风险倾向最小。这是Hart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深刻的地方。

回到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的场景。在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没有违反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的前提下,微软等作为有限合伙人是没有权力(例如以终止合约相威胁)来阻止OpenAI Nonprofit “赶走”自己董事会的CEO的。它这里显然不是按照现代股份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治理逻辑,由股东大会最后批准董事会决议,而是按照非营利组织董事会运行规则完成相关治理流程的。这是OpenAI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与其他营利组织治理构架显著不同的地方。

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东,而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OpenAI的好处是,一方面引入了研发投入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则对资金提供者的权力以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进行了限制,使对方仅仅享有合约(而且设置利润上限)权力,而不是看似只要没有提到就它说了算的“至高无上”的剩余权力。这对于维持OpenAI上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本性,持续推进其“安全、广泛受益的 AGI”的使命有帮助。我理解,这也许是Altman和他的伙伴们最初选择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身份进入OpenAI的重要考量所在。

然而,这样做的坏处是未能引入对董事会可能做出错误决议进行最后裁决的股东大会制衡的机制和纠错的环节。一旦董事会做出不当决策,会引发类似于今天发生在OpenAI的治理危机:连创始人都可能被解雇,大部分员工为了声援创始人宣布同时离职,一家出类拔萃卓尔不凡的研究机构濒临解散。

庆幸的是,这些当事人虽然理念不同,但没有太多的私心。他们是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遵循契约精神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最终在各方的协商沟通和共同努力下,促成一度决定加盟微软的Altman回归,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第二,创始人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入少量资金,并没有通过持有控制性股份,或者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实现对组织的控制。

这次Altman的离职让很多人联想到40年前苹果创办人乔布斯(Steve Jobs)的故事。例如,一家媒体这样写道:“这就像苹果公司当年解雇乔布斯一样,只不过他们是在iPhone成为历史上最畅销的品牌之后才这么做的”。

其实,即使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实际投入的真金白银)并不多,但在股东内部鼓励深度专业化分工以提升效率、强调创业团队对业务模式创新主导的今天,通过设计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完成创业团队对组织的持续控制并非难事。例如,Google通过发行A类股票的投票权是B类股票投票权10倍的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Snap甚至发行C类股票0投票权的ABC三重股权结构股票实现了创业团队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因而,Altman本人如果希望避免乔布斯的悲剧重演,在40年后的今天做到这点其实并不难。

Altman之所以没有像对待商业组织那样,或者通过持有控制性股份,或者采用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我理解,很大程度与他希望保持OpenAI非营利组织性质有直接的关系。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作为这个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创始人,他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入少量资金,甚至连股东都不是,因而创设OpenAI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追求投资回报,而是借助在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构架中纳入商业元素来最终实现公益愿景。

上述制度设计的一个缺陷是,如果董事会一旦做出解雇CEO的决定,即使是创始人,对改变这一结果也变得无能为力。Altman被解雇就是按照这种制度设计固有的逻辑发生的:即使创始人在这一制度下也绝无例外地面临被解雇的风险。可以说,Altman一定程度成为他一手设计的制度的“受害者”。

但从另外的角度看,上述制度安排确保创始人在非营利组织中并没有超越其他发起人和参与人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进而确保非营利组织OpenAI的组织之纯洁和目标之高尚。这事实上同样是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的独特之处。我理解,只有那些心中真正没有任何私心杂念和对OpenAI发自内心真爱的人也许才会做出这样的设计。Altman显然正是这样的人。

第三,在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中引入通常在商业组织治理构架中出现的外部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现我理解一定程度与在非营利组织OpenAI中试图引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有关。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毕竟,这些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需要基于OpenAI的盈利状况分享利润,尽管利润设置上限封顶。而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进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是安全这一问题上没有比引入来自外部,兼职性质和注重声誉的独立董事更加合适的了。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制度设计中,除了CEO为唯一内部董事,其余均为独立董事已经成为流行实践。

综上所述,我们也许可以用“非赢利组织的董事会+有限合伙人身份的风险投资+现代股份公司常见的独立董事”来总结兼容公益性和商业性的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的特点。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两次工业革命后,研发和创新依靠个人的愿景和努力几乎很难成功。成功的研发往往需要依靠商业组织基于市场原则对各种资源的调动和组织。OpenAI则显然在用非商业活动的组织方式做实质上属于商业活动范畴的事情。

正如赵何娟女士所观察到的那样,“恰恰是超越于商业化成功的愿景,才早期能把最聪明的一群大脑都聚集起来”。这是他们这一制度设计成功的地方。而通过上述商业元素和公益元素复合和嫁接的实现方式同样为如今OpenAI的治理危机埋下隐患。如果OpenAI继续按照目前的治理构架组织营运,我理解这次Altman离职风波仅仅是冲突的开始。未来还将涉及有限合伙人和董事会的冲突,以及有限合伙人与创始人CEO的冲突。

那么如何避免类似此次Altman被解雇风波引发的OpenAI治理危机呢?

摆在OpenAI面前也许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向商业组织的治理构架转型。具体而言,一方面把现在的有限合伙人转为股东,并使股东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董事会所做出的包括解聘CEO等决策做出最后裁决。另一方面通过推出类别股,使投票权配置权重向创始人倾斜。继续保留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主体的格局,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股东投资的安全。继续保留目前的设置利润上限的分红政策。

如果坚持在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与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之间进行艰难平衡,Open AI的另一个选择是在目前的治理构架上做一些修补。在保持非营利组织董事会的权威性和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变的前提下,OpenAI也许可以进行以下两方面修补。其一是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尽管董事会的规模不能太大,但也不能太小。例如做出解聘Altman的董事会决议投票数为4:2。在6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在Altman回避,原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布Greg Brockman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余4个董事就可以做出解聘Altman的决议。如果董事会规模变大,试图在很短时间内说服主要董事赞同某一董事的提议将会变得困难很多。据The Information 报道,OpenAI 将出现一个由 9 人组成的董事会。

其二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从以往聘请前任和现任CEO为主,转向聘请更加注重公益的愿景和观点的平衡的社会贤达来充任。曾任美国财政部长和哈佛大学校长的Larry Summers出现在三位新董事会初始成员名单后,一度受到很多质疑。他的进入被很多人认为“并非最好和最后的选择”。原因是董事会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专业化,更多独立董事来自现任和前任CEO。在很多人看来,Summers是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的学者和前政府官员,他接受OpenAI独立董事的聘请邀请属于不智,处理不当会成为职业生涯的污点。

现在看起来,Summers出任OpenAI新的董事会成员只是上述变化的一部分。未来不排除在OpenAI新的董事会中出现更多类似于Summers那样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人才的社会贤达来充任公益属性的OpenAI的独立董事的可能性。

即使完成上述修补后,我理解,面临公益和商业元素复合和嫁接的治理构架设计的内在冲突,OpenAI能否成功化解未来的下一场治理危机现在仍然是未知数。但毫无疑问的是,Altman和他的伙伴们选择的一条非商业化的组织方式在做本质上属于商业化的事情的探索是有意义的。我们总是需要进行各种尝试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值得庆幸的是,他们把这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停留在一家企业的制度设计内。OpenAI也许会倒下,但CloseAI可能就崛起了。■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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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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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

郑志刚:OpenAI治理构架设计呈现三个独特之处,这既构成了其治理构架设计兼容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优点,也同时成为其引发近期治理危机的缺点。
郑志刚

■随着“ChatGPT之父”Sam Altman的离职风波渐渐平息,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作为非营利组织的OpenAI 治理构架设计“反思”的队伍。其中,Y Combinator联合创始人Paul Graham的说法最具代表性。他说,“Altman被解雇的事件揭示了这些特殊的董事会结构的危险”。

在盘古智库微信群群友的交流中,钛媒体创始人兼董事长赵何娟女士的评论让人耳目一新。她说,“恰恰是超越于商业化成功的愿景,才早期能把最聪明的一群大脑都聚集起来,包括马斯克。后来又有股权的双重架构解决阶段性商业问题,以保证理想与现实的平衡。我觉得OpenAI的架构尝试是非常有历史意义的,到目前为止也是成功的”。

那么,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究竟是成功,还是失败的呢?

一个基本事实是,早期OpenAI为了平衡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与研发投入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在治理构架设计上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尝试。那就是在非营利性组织OpenAI Nonprofit章程授权下理事会的基础治理构架下,以只负责出资,却将投资管理事项委托给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引入了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作为非营利组织嫁接商业元素的复合体,OpenAI的治理构架显然既不同于单纯的非营利组织治理构架,也不同于单纯的商业组织治理构架。这是包括赵何娟女士在内的很多人把OpenAI的治理构架设计理解为治理构架设计创新背后的原因。

概括而言,OpenAI治理构架设计呈现以下三个十分独特之处。这事实上既构成了其治理构架设计兼容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优点,也同时成为其引发近期治理危机的缺点。

第一,支持OpenAI研发投入的风险投资不是股东,而是有限合伙人身份。

在一些未上市或已上市的现代股份公司中,常见的情形是,若干个有限合伙组织的风险投资基金成为这些公司的股东,而在这些风险投资基金内部存在负责风险承担的有限合伙人(LP)与负责投资管理的普通合伙人(GP)的职能分工。不同于上述常见的情形,在OpenAI,包括微软、谷歌风投、老虎基金、A16z等在内的这些风险投资基金直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通过与非营利性组织OpenAI Nonprofit签署有限合伙投资协议,委托后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事项。

换句话说,以往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若干个风险投资基金是股东身份,直接持有未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股份;而现在OpenAI本身只是一个有限合伙组织,其中OpenAI Nonprofit是普通合伙人,微软、谷歌风投、老虎基金、A16z等风险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人,因而微软等只是有限合伙人身份。

尽管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看起来都是出资的投资者,其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却是完全不同的。简单地说,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完全)合约权力。例如,按照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与微软等有限合伙人签署的设置“利润上限”的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进入实现盈利的第二阶段,微软将有权获得OpenAI75%的利润,直至收回其130亿美元投资。这个合约写得清楚明白,双方只需要按照合约的规定严格履行彼此的职责即可。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约,将面临另一方提起的法律诉讼。

而股东享有的则是(基于不完全合约)的剩余权力。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如果在签署的合约中已经讲清楚的事儿,那就按照合约的规定来严格履行;如果在这些合约中没有办法讲清楚,“剩下来”的事儿(往往是无法事前讲清楚的重大事项),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通俗一点说,只要合约没有说过的事,那就都是股东说了算。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于有限合伙人合约权力采用完全合约的视角,股东的剩余权力则是基于2016年诺奖得主Oliver Hart教授的现代产权理论(又称不完全合约理论),采用“不完全合约”的视角。Hart认为合约总有写不完全的地方,那写不全事项的最终裁决权力交给谁呢?那就是谁有(为做出错误决策)承担责任的能力,那就交给谁。

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实践中,股东之所以有这样的权力,那是由于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受益顺序排在最后的股东,能够以投入的真金白银为可能做出的错误决策承担责任。这样的剩余权力安排,并非由于资本的邪恶和贪婪,而是由于这样的安排权责更加对称,道德风险倾向最小。这是Hart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深刻的地方。

回到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的场景。在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没有违反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的前提下,微软等作为有限合伙人是没有权力(例如以终止合约相威胁)来阻止OpenAI Nonprofit “赶走”自己董事会的CEO的。它这里显然不是按照现代股份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治理逻辑,由股东大会最后批准董事会决议,而是按照非营利组织董事会运行规则完成相关治理流程的。这是OpenAI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与其他营利组织治理构架显著不同的地方。

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东,而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OpenAI的好处是,一方面引入了研发投入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则对资金提供者的权力以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进行了限制,使对方仅仅享有合约(而且设置利润上限)权力,而不是看似只要没有提到就它说了算的“至高无上”的剩余权力。这对于维持OpenAI上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本性,持续推进其“安全、广泛受益的 AGI”的使命有帮助。我理解,这也许是Altman和他的伙伴们最初选择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身份进入OpenAI的重要考量所在。

然而,这样做的坏处是未能引入对董事会可能做出错误决议进行最后裁决的股东大会制衡的机制和纠错的环节。一旦董事会做出不当决策,会引发类似于今天发生在OpenAI的治理危机:连创始人都可能被解雇,大部分员工为了声援创始人宣布同时离职,一家出类拔萃卓尔不凡的研究机构濒临解散。

庆幸的是,这些当事人虽然理念不同,但没有太多的私心。他们是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遵循契约精神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最终在各方的协商沟通和共同努力下,促成一度决定加盟微软的Altman回归,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第二,创始人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入少量资金,并没有通过持有控制性股份,或者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实现对组织的控制。

这次Altman的离职让很多人联想到40年前苹果创办人乔布斯(Steve Jobs)的故事。例如,一家媒体这样写道:“这就像苹果公司当年解雇乔布斯一样,只不过他们是在iPhone成为历史上最畅销的品牌之后才这么做的”。

其实,即使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实际投入的真金白银)并不多,但在股东内部鼓励深度专业化分工以提升效率、强调创业团队对业务模式创新主导的今天,通过设计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完成创业团队对组织的持续控制并非难事。例如,Google通过发行A类股票的投票权是B类股票投票权10倍的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Snap甚至发行C类股票0投票权的ABC三重股权结构股票实现了创业团队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因而,Altman本人如果希望避免乔布斯的悲剧重演,在40年后的今天做到这点其实并不难。

Altman之所以没有像对待商业组织那样,或者通过持有控制性股份,或者采用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我理解,很大程度与他希望保持OpenAI非营利组织性质有直接的关系。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作为这个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创始人,他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入少量资金,甚至连股东都不是,因而创设OpenAI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追求投资回报,而是借助在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构架中纳入商业元素来最终实现公益愿景。

上述制度设计的一个缺陷是,如果董事会一旦做出解雇CEO的决定,即使是创始人,对改变这一结果也变得无能为力。Altman被解雇就是按照这种制度设计固有的逻辑发生的:即使创始人在这一制度下也绝无例外地面临被解雇的风险。可以说,Altman一定程度成为他一手设计的制度的“受害者”。

但从另外的角度看,上述制度安排确保创始人在非营利组织中并没有超越其他发起人和参与人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进而确保非营利组织OpenAI的组织之纯洁和目标之高尚。这事实上同样是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的独特之处。我理解,只有那些心中真正没有任何私心杂念和对OpenAI发自内心真爱的人也许才会做出这样的设计。Altman显然正是这样的人。

第三,在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中引入通常在商业组织治理构架中出现的外部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现我理解一定程度与在非营利组织OpenAI中试图引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有关。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毕竟,这些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需要基于OpenAI的盈利状况分享利润,尽管利润设置上限封顶。而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进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是安全这一问题上没有比引入来自外部,兼职性质和注重声誉的独立董事更加合适的了。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制度设计中,除了CEO为唯一内部董事,其余均为独立董事已经成为流行实践。

综上所述,我们也许可以用“非赢利组织的董事会+有限合伙人身份的风险投资+现代股份公司常见的独立董事”来总结兼容公益性和商业性的OpenAI治理构架设计的特点。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两次工业革命后,研发和创新依靠个人的愿景和努力几乎很难成功。成功的研发往往需要依靠商业组织基于市场原则对各种资源的调动和组织。OpenAI则显然在用非商业活动的组织方式做实质上属于商业活动范畴的事情。

正如赵何娟女士所观察到的那样,“恰恰是超越于商业化成功的愿景,才早期能把最聪明的一群大脑都聚集起来”。这是他们这一制度设计成功的地方。而通过上述商业元素和公益元素复合和嫁接的实现方式同样为如今OpenAI的治理危机埋下隐患。如果OpenAI继续按照目前的治理构架组织营运,我理解这次Altman离职风波仅仅是冲突的开始。未来还将涉及有限合伙人和董事会的冲突,以及有限合伙人与创始人CEO的冲突。

那么如何避免类似此次Altman被解雇风波引发的OpenAI治理危机呢?

摆在OpenAI面前也许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向商业组织的治理构架转型。具体而言,一方面把现在的有限合伙人转为股东,并使股东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董事会所做出的包括解聘CEO等决策做出最后裁决。另一方面通过推出类别股,使投票权配置权重向创始人倾斜。继续保留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主体的格局,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股东投资的安全。继续保留目前的设置利润上限的分红政策。

如果坚持在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与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之间进行艰难平衡,Open AI的另一个选择是在目前的治理构架上做一些修补。在保持非营利组织董事会的权威性和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变的前提下,OpenAI也许可以进行以下两方面修补。其一是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尽管董事会的规模不能太大,但也不能太小。例如做出解聘Altman的董事会决议投票数为4:2。在6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在Altman回避,原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布Greg Brockman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余4个董事就可以做出解聘Altman的决议。如果董事会规模变大,试图在很短时间内说服主要董事赞同某一董事的提议将会变得困难很多。据The Information 报道,OpenAI 将出现一个由 9 人组成的董事会。

其二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从以往聘请前任和现任CEO为主,转向聘请更加注重公益的愿景和观点的平衡的社会贤达来充任。曾任美国财政部长和哈佛大学校长的Larry Summers出现在三位新董事会初始成员名单后,一度受到很多质疑。他的进入被很多人认为“并非最好和最后的选择”。原因是董事会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专业化,更多独立董事来自现任和前任CEO。在很多人看来,Summers是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的学者和前政府官员,他接受OpenAI独立董事的聘请邀请属于不智,处理不当会成为职业生涯的污点。

现在看起来,Summers出任OpenAI新的董事会成员只是上述变化的一部分。未来不排除在OpenAI新的董事会中出现更多类似于Summers那样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人才的社会贤达来充任公益属性的OpenAI的独立董事的可能性。

即使完成上述修补后,我理解,面临公益和商业元素复合和嫁接的治理构架设计的内在冲突,OpenAI能否成功化解未来的下一场治理危机现在仍然是未知数。但毫无疑问的是,Altman和他的伙伴们选择的一条非商业化的组织方式在做本质上属于商业化的事情的探索是有意义的。我们总是需要进行各种尝试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值得庆幸的是,他们把这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停留在一家企业的制度设计内。OpenAI也许会倒下,但CloseAI可能就崛起了。■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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