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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10:39
社会与生活

养老金年度上涨,不应是老人的软肋

刘远举:既然国家不会因为老人喝酒、抽烟,而停止增长老人的养老金。那么在疫苗上同样没必要这么做。
老人疫情
刘远举

■12月17日,法学博士 、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 博士生导师翟翌在联合早报发了一篇文章《以养老金为抓手推动中国老人接种疫苗》。文章建议:只有完成疫苗接种的老年人才能调增相应年度养老金;今后应实施积分制管理,为将来持续做好老年人疫苗后续接种做好铺垫。

翟博士文中的建议依据是:中国宪法第33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规定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虽接种疫苗目前非强制性义务,但由于年度调整养老金亦非老年人当然享有的权利,只是政府给予的特殊优惠;老年人若想增加养老金,须符合政府设定的享有该权利的先决条件,即接种新冠疫苗。

翟博士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一、现实中,养老金几乎不会被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会被停发并退还全部养老金:冒充离世老人、虚增年龄提前领取、伪造参保资格、伪造资质提前退休、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入监服刑,或失踪超过6个月。

这些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有资格的欺诈冒领,本就无资格领取。第二类,刑事犯罪,入狱实刑超6个月才会影响养老金,缓刑都不影响。这是因为入狱后,国家负责了日常衣食住行医疗,所以,才暂停发放养老金,出狱后,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可见,养老金几乎是不被影响的。这很容易理解,职工养老金和医保,是职工自己辛苦缴费几十年,退休后才能领取。即便是实行社保之前的“视同缴费”,职工也是在国有体制下为国家工作、纳税。这是一种存钱与取钱的关系,这种关系自然不可取消。

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在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上涨,不会被计入之后的发放。比如,某人判刑十年,入狱前养老金是500元,十年后,与他养老金相同的人,都涨到1500了,他出狱后,仍然只能领取500元的养老金。看起来就是这个规定,启发了翟博士的想象,但政策建议不可大开脑洞,仍应遵循应有的逻辑与伦理。

二、养老金上涨的本质是契约,而不是奖励。

对于没有刑事犯罪的公民而言,养老金是一种强制存钱与定期发钱的契约。这种强制性中,就涵盖一种潜在的义务,那就是维持生活水平。

国家每年上涨养老金,是为了跟上物价上涨的水平。衡量养老金是否充足的标准是养老金替代率(PRR)=退休后养老金收入/退休前收入*100%。替代率越高,退休后的生活越接近退休前。维持退休老人一定的生活水平,是全球国家的一个普遍做法。世界银行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金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中国的替代率大约在44%。考虑到中国对粮油价格的控制,住房的高自有比例,降低了基本生活消费,客观的说,这个替代率水平还可以。

物价每年在涨,所以,政府每年都要上调养老金,截至2021年,中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实现“17连涨”。但是,涨幅在逐年缩小,2005年到2015年这十年中,养老金涨幅基本保持在10%左右;2016年后养老金涨幅下降,直到2018、2019、2020这三年也都维持在5%左右;而2021年,养老金涨幅调整为4.5%,早已不是翟博士所说的5-10%了。

国家基于老龄化,抚养比上升,可能难以维持替代率,必然需要所有退休老人承担,这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局面。但若因是否接种疫苗,实行差别性歧视政策,其逻辑前提就是这是一种严重过错,甚至比刑事犯罪更严重。显然,这是不成立的。

三、没打疫苗不是任何程度上的错。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1条也规定,“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公民有义务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免疫规划疫苗,也称一类疫苗,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虽然新冠疫苗目前不付费,但没有任何法律、政策、规定明确新冠疫苗是一类疫苗,所以,新冠疫苗不是一类疫苗,而是非免疫规划的二类疫苗,居民没有接种的法律义务。

2021年7月17日,针对不少地方出现了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不能出行、不能进商场、医院,未接种疫苗的公职人员停发工资,变相强制接种的情况,国家卫健委疾控局表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改变。所以,不打疫苗,不是任何程度的错。

如果把罪犯不能享受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上涨,视为一种惩罚,那也是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才实施这种惩罚。养老与养老金上涨,是国家与国民的基本契约,怎能仅仅因为没有打二类疫苗就影响老人的养老金上涨?仅仅因为不打二类疫苗,国家就单方面取消了自己的义务,这不符合任何疫苗、养老金的内在逻辑,也打破了公共政策的伦理底线。

以上为翟博士的技术性错误。技术性的错误往往意味这理念与认知的谬误。

四、安全与自由

老人不打疫苗,危及的是自身安全。国家的确可以强制公民保护自己的安全,但代价是公民自由,需要非常谨慎。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这类规定并不多,很多表面上强制公民注意自己安全的规定,都是因为公民的某种行为有外部性,会威胁到第三者的安全,实际上是在保护他人的安全。比如,开车超速、酒后开车会被处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再比如,必须系安全带,对于幼儿,是国家越过父母,直接保护幼儿。相对来说,只有规定司机开车必须系安全带,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强制个人必须保护自己。那么,既然国家不会因为老人喝酒、抽烟,而停止增长老人的养老金。那么,在疫苗上,同样没必要这么做。

从不接种疫苗的外部性来看,感染后再传播带来的对他人的致命性风险已经不大。对于养老院这些老人集中的地方,完全可以通过养老院拒绝接待没打疫苗的老人来完成这一目标。

为了接种疫苗,保护老人这一目标,牺牲过程的合理性,这不是法律学家,而是法家。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两种,即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而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只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需要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自由、权利,以及情感、精神这些人类价值,自然会无视契约、伦理、道德与法律。

五、停涨养老金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从现实政治上来说,这么做也是极其幼稚的。

全球疫情三年,中国人通过各种新闻,已经接受了老人是高危群体。高龄老人感染新冠后死亡,客观的说,某种程度已经被公众接受。但老人群体可以接受自己的养老金比别人低——比如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双轨制,但绝不会接受本来和自己一样养老金的熟人,养老金变得比自己高。

没有打疫苗的老人,是一个个的个体;但因为没有打疫苗而被降低养老金的老人,是一个群体。这些老人借助现代化的社交媒体,具有相当强的集体一致行动能力,他们的行动力远超有诸多顾及的年轻人。

一个固执的老教授,没有打疫苗,感染后危重症乃至死亡,在现在的社会观念下,不会给校长、学校退休办带来任何麻烦。但50个被降低养老金的教授,会让校长、校退休办头痛不已。前不久重庆大学因为疫情防控,分割了家属区与校区,给家属区造成了不便。学校的老家属区多是退休教师,在网上也形成了不大不小的舆情。这还仅仅是不便,如果换做各阶层的众多老人,每个月养老金少个300、500元,会形成更大的抱怨、舆情、乃至群体事件。

法律学者忽略法律、伦理,提出不现实的建议,令人愕然。人都会慢慢老去,某种程度上,养老金、养老金上涨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这不应该成为老人被要挟的软肋。疫情防控的目标之下,法律、人伦、不可忽视。

其实,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给打了疫苗的老人更高的奖励,比如,5000元、甚至1万元。现实的看,在给定财政开支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仍然是打疫苗的老人会获得更多。但这绝不是朝三暮四的数字游戏,而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谨慎的兼顾手段的合理性。在任何时候,目标与手段的合理性都应兼顾,这是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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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既然国家不会因为老人喝酒、抽烟,而停止增长老人的养老金。那么在疫苗上同样没必要这么做。
刘远举

■12月17日,法学博士 、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 博士生导师翟翌在联合早报发了一篇文章《以养老金为抓手推动中国老人接种疫苗》。文章建议:只有完成疫苗接种的老年人才能调增相应年度养老金;今后应实施积分制管理,为将来持续做好老年人疫苗后续接种做好铺垫。

翟博士文中的建议依据是:中国宪法第33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规定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虽接种疫苗目前非强制性义务,但由于年度调整养老金亦非老年人当然享有的权利,只是政府给予的特殊优惠;老年人若想增加养老金,须符合政府设定的享有该权利的先决条件,即接种新冠疫苗。

翟博士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一、现实中,养老金几乎不会被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会被停发并退还全部养老金:冒充离世老人、虚增年龄提前领取、伪造参保资格、伪造资质提前退休、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入监服刑,或失踪超过6个月。

这些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有资格的欺诈冒领,本就无资格领取。第二类,刑事犯罪,入狱实刑超6个月才会影响养老金,缓刑都不影响。这是因为入狱后,国家负责了日常衣食住行医疗,所以,才暂停发放养老金,出狱后,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可见,养老金几乎是不被影响的。这很容易理解,职工养老金和医保,是职工自己辛苦缴费几十年,退休后才能领取。即便是实行社保之前的“视同缴费”,职工也是在国有体制下为国家工作、纳税。这是一种存钱与取钱的关系,这种关系自然不可取消。

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在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上涨,不会被计入之后的发放。比如,某人判刑十年,入狱前养老金是500元,十年后,与他养老金相同的人,都涨到1500了,他出狱后,仍然只能领取500元的养老金。看起来就是这个规定,启发了翟博士的想象,但政策建议不可大开脑洞,仍应遵循应有的逻辑与伦理。

二、养老金上涨的本质是契约,而不是奖励。

对于没有刑事犯罪的公民而言,养老金是一种强制存钱与定期发钱的契约。这种强制性中,就涵盖一种潜在的义务,那就是维持生活水平。

国家每年上涨养老金,是为了跟上物价上涨的水平。衡量养老金是否充足的标准是养老金替代率(PRR)=退休后养老金收入/退休前收入*100%。替代率越高,退休后的生活越接近退休前。维持退休老人一定的生活水平,是全球国家的一个普遍做法。世界银行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金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中国的替代率大约在44%。考虑到中国对粮油价格的控制,住房的高自有比例,降低了基本生活消费,客观的说,这个替代率水平还可以。

物价每年在涨,所以,政府每年都要上调养老金,截至2021年,中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实现“17连涨”。但是,涨幅在逐年缩小,2005年到2015年这十年中,养老金涨幅基本保持在10%左右;2016年后养老金涨幅下降,直到2018、2019、2020这三年也都维持在5%左右;而2021年,养老金涨幅调整为4.5%,早已不是翟博士所说的5-10%了。

国家基于老龄化,抚养比上升,可能难以维持替代率,必然需要所有退休老人承担,这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局面。但若因是否接种疫苗,实行差别性歧视政策,其逻辑前提就是这是一种严重过错,甚至比刑事犯罪更严重。显然,这是不成立的。

三、没打疫苗不是任何程度上的错。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1条也规定,“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公民有义务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免疫规划疫苗,也称一类疫苗,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虽然新冠疫苗目前不付费,但没有任何法律、政策、规定明确新冠疫苗是一类疫苗,所以,新冠疫苗不是一类疫苗,而是非免疫规划的二类疫苗,居民没有接种的法律义务。

2021年7月17日,针对不少地方出现了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不能出行、不能进商场、医院,未接种疫苗的公职人员停发工资,变相强制接种的情况,国家卫健委疾控局表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改变。所以,不打疫苗,不是任何程度的错。

如果把罪犯不能享受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上涨,视为一种惩罚,那也是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才实施这种惩罚。养老与养老金上涨,是国家与国民的基本契约,怎能仅仅因为没有打二类疫苗就影响老人的养老金上涨?仅仅因为不打二类疫苗,国家就单方面取消了自己的义务,这不符合任何疫苗、养老金的内在逻辑,也打破了公共政策的伦理底线。

以上为翟博士的技术性错误。技术性的错误往往意味这理念与认知的谬误。

四、安全与自由

老人不打疫苗,危及的是自身安全。国家的确可以强制公民保护自己的安全,但代价是公民自由,需要非常谨慎。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这类规定并不多,很多表面上强制公民注意自己安全的规定,都是因为公民的某种行为有外部性,会威胁到第三者的安全,实际上是在保护他人的安全。比如,开车超速、酒后开车会被处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再比如,必须系安全带,对于幼儿,是国家越过父母,直接保护幼儿。相对来说,只有规定司机开车必须系安全带,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强制个人必须保护自己。那么,既然国家不会因为老人喝酒、抽烟,而停止增长老人的养老金。那么,在疫苗上,同样没必要这么做。

从不接种疫苗的外部性来看,感染后再传播带来的对他人的致命性风险已经不大。对于养老院这些老人集中的地方,完全可以通过养老院拒绝接待没打疫苗的老人来完成这一目标。

为了接种疫苗,保护老人这一目标,牺牲过程的合理性,这不是法律学家,而是法家。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两种,即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而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只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需要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自由、权利,以及情感、精神这些人类价值,自然会无视契约、伦理、道德与法律。

五、停涨养老金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从现实政治上来说,这么做也是极其幼稚的。

全球疫情三年,中国人通过各种新闻,已经接受了老人是高危群体。高龄老人感染新冠后死亡,客观的说,某种程度已经被公众接受。但老人群体可以接受自己的养老金比别人低——比如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双轨制,但绝不会接受本来和自己一样养老金的熟人,养老金变得比自己高。

没有打疫苗的老人,是一个个的个体;但因为没有打疫苗而被降低养老金的老人,是一个群体。这些老人借助现代化的社交媒体,具有相当强的集体一致行动能力,他们的行动力远超有诸多顾及的年轻人。

一个固执的老教授,没有打疫苗,感染后危重症乃至死亡,在现在的社会观念下,不会给校长、学校退休办带来任何麻烦。但50个被降低养老金的教授,会让校长、校退休办头痛不已。前不久重庆大学因为疫情防控,分割了家属区与校区,给家属区造成了不便。学校的老家属区多是退休教师,在网上也形成了不大不小的舆情。这还仅仅是不便,如果换做各阶层的众多老人,每个月养老金少个300、500元,会形成更大的抱怨、舆情、乃至群体事件。

法律学者忽略法律、伦理,提出不现实的建议,令人愕然。人都会慢慢老去,某种程度上,养老金、养老金上涨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这不应该成为老人被要挟的软肋。疫情防控的目标之下,法律、人伦、不可忽视。

其实,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给打了疫苗的老人更高的奖励,比如,5000元、甚至1万元。现实的看,在给定财政开支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仍然是打疫苗的老人会获得更多。但这绝不是朝三暮四的数字游戏,而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谨慎的兼顾手段的合理性。在任何时候,目标与手段的合理性都应兼顾,这是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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