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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7:36
金融

养老金体系变革需更彻底 全面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养老金体系一般由“三支柱”构成;我们可以做几个方面的改革。
老年人中国向提高退休年龄迈进一步

■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对我国养老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据联合国估计,2050年全球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21亿,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愈发严峻。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比为13.50%。据人民银行测算,2035年我国老龄人口占比可能达到23.5%,老年抚养比可能达到36.7%。届时,中国将成为全球老龄人口规模最大的超级养老金体系变革需更彻底全面推动第三支柱发展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速度逐步加快,程度逐步加深。而由于同等老龄化水平下,我国人均GDP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也会持续对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冲击,“未富先老”也是我国要面临的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对我国养老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根据世界银行关于养老金体系的界定以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养老金体系一般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由政府发起并主导,采取法律强制性手段,承担财政责任,建立起公共养老基金;第二支柱由企业主导,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面向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人群;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参与、自愿缴费的商业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相互弥补,多方位提供养老保障。第一支柱更多的是起到基础保障作用,满足基本养老的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第一支柱会出现紧缺现象,第二、第三支柱的补充作用将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体系主要依赖于第一支柱,第二、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养老金结余占GDP比重约为12%,对于应对急速老龄化的趋势来说,承压较大。从我国养老金结构来看,第一支柱占比为62%,第二支柱占比37%,第三支柱占比极低,只约占1%。全球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总量占全球GDP的比重约为60%,美国当前养老金结余占GDP比重约为180%,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占养老金总规模比重分别约为8%、53%和38%。与国际水平对比,我国养老金差距较大,尤其是第三支柱发展非常滞后。据预测,在第一支柱占主导的情况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将在2027年达到高点,此后便开始下行,在老龄化背景下这对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运行构成相当大的挑战。

推动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发展,对我国养老保障和经济发展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转变,养老金融需求与日俱增,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将大大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个人养老途径更加宽阔。另一方面,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可以对接到金融市场,壮大长期资本,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减缓国家养老支付压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针对第三支柱发展,国家已经分别在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税延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两项试点,为进一步建立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很好的铺垫。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投资范围等,正式启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大跨步发展阶段。不过,接下来如何加速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普及以及后续如何进行账户管理、推进金融市场对接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国际的实践经验来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关于第三支柱建设的制度设置及市场操作均有可借鉴之处。

美国第二支柱主要包括DB计划(D e f i n e d B e n e f i t,待遇确定型)与D C 计划(D e f i n e d Contribution,缴费确定型)。DB计划由企业缴费,资金集中管理,企业承担风险,员工领取确定性的退休金。DC计划则是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企业与员工共同缴费,资金独立管理,职工自己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承担。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囊括了16-70岁年薪在一定限度内的人群,个人可以在银行、基金公司等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建立IRA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个人退休账户),并进行可以享受税延优惠的养老投资。但是,由于涉及投资组合管理,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个人投资教育以及管理机构均提出了一定要求。

德国的养老金体系自2002年启动养老体制改革之后,逐渐摆脱了依赖于第一支柱的状况,“里斯特计划”推出之后,第二、第三支柱建设跨越式发展,目前德国第二、三支柱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占比约40%。其中除了税收递延之外,特别推出了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将未纳税的低收入群体也纳入了激励政策的行列,极大地推动了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发展。

英国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包括了一般个人养老金,利益相关者养老金以及自投资个人养老金等DC型计划。在投资管理方面,DC型计划对雇主和养老基金运营者更友好,承担的责任较小,自动加入机制的推出也大大提高了DC型养老金计划的覆盖面。如较为典型的NEST计划(National Employment Savings Trust,国家职业储蓄信托),Nest公司这一非政府公共机构作为计划受托人,在投资决策上较为独立,政府可进行贷款支持,同时收取计划成员管理费,之后进入自负盈亏模式。NEST计划提供默认退休日期基金和其他基金计划,并在股权、信贷、债券、房产等多个资产类别中进行投资配置,投资收益良好。

对比国际先进经验,我国之后在第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制度体系建设较为复杂,目前政策无法快速推进第三支柱体系。个人养老金系统需要构建系统性的账户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及监管体系,且需要多种制度相互协调。这个过程是相当复杂的,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制度的推进进程可能与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和养老需求的变化无法完全匹配。如根据经验,目前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不足以快速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因为税收递延计划无法覆盖低收入人群,而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目前年度最高限额在12000元,月度税收扣除额为1000元,吸引力不足。其他协同制度也尚未做好充足的准备,如账户开户、缴费、查询、托管等综合化功能以及投资运作、监督检查体系尚不成熟。

2、银行参与度不足,养老体系转化通道不畅。在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体系中,养老金制度改革必须通过商业银行的广泛参与。但是目前,在由储蓄型养老向投资型养老的转变中,在养老账户管理、产品发行、投资运作等方面,商业银行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3、养老金融产品不够丰富,投资吸引力欠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养老金融产品定义不明确,在设计的过程中并未从养老实际需求出发,仅参考一般理财产品进行设计,产品不够多元。在相关养老金融产品投资策略中,也未形成较为成熟的投资体系,未与一般投资管理逻辑进行区分,不能为参与者提供精准化投资服务。

据此,我们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完善养老体系顶层制度,提高第三支柱体系覆盖面。充分重视第一支柱的基础性作用,并打通第二、第三支柱。建立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平台,实现第二、第三支柱信息共享和资金的有效对接,根据账户持有人特征,实现更精准的资金与产品的匹配。协调各项制度,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支柱养老金账户体系,实现社保、银行、税务和金融产品管理机构等不同平台的互联互通。扩大税优税延政策范围和额度,加入财政补贴安排、工资自动扣缴机制等,简化流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吸引个人增加养老资金的安排,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覆盖面。

2、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运作模式,构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体系。在政策定位上,要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概念,在产品特征、风险披露、投资门槛、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统一化阐述。在此基础上,鼓励市场机构充分创新,进行多元化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引导长期养老产品入市。针对不同风险特征的投资人,制定不同风格的产品和投资策略。设计市场化、人性化的产品申赎规则,在满足养老需求的同时,保障适当规模的投资,保障市场稳定性。在监管方面,对于养老金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同时做好严格的风险揭示,设计严格的投资与资金端的保护层和风险补偿机制,充分保障参与者的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3、引导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养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渠道作用。完善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推进个人养老金账户与合格金融产品和投资管理机构的对接。引入更多类型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服务,如将理财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纳入养老金体系。强化商业银行的参与度,促进商业银行内部统筹养老金融相关业务及职能,在此基础上,畅通银行储蓄向养老体系的转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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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体系变革需更彻底 全面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养老金体系一般由“三支柱”构成;我们可以做几个方面的改革。

■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对我国养老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据联合国估计,2050年全球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21亿,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愈发严峻。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比为13.50%。据人民银行测算,2035年我国老龄人口占比可能达到23.5%,老年抚养比可能达到36.7%。届时,中国将成为全球老龄人口规模最大的超级养老金体系变革需更彻底全面推动第三支柱发展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速度逐步加快,程度逐步加深。而由于同等老龄化水平下,我国人均GDP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也会持续对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冲击,“未富先老”也是我国要面临的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对我国养老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根据世界银行关于养老金体系的界定以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养老金体系一般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由政府发起并主导,采取法律强制性手段,承担财政责任,建立起公共养老基金;第二支柱由企业主导,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面向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人群;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参与、自愿缴费的商业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相互弥补,多方位提供养老保障。第一支柱更多的是起到基础保障作用,满足基本养老的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第一支柱会出现紧缺现象,第二、第三支柱的补充作用将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体系主要依赖于第一支柱,第二、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养老金结余占GDP比重约为12%,对于应对急速老龄化的趋势来说,承压较大。从我国养老金结构来看,第一支柱占比为62%,第二支柱占比37%,第三支柱占比极低,只约占1%。全球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总量占全球GDP的比重约为60%,美国当前养老金结余占GDP比重约为180%,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占养老金总规模比重分别约为8%、53%和38%。与国际水平对比,我国养老金差距较大,尤其是第三支柱发展非常滞后。据预测,在第一支柱占主导的情况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将在2027年达到高点,此后便开始下行,在老龄化背景下这对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运行构成相当大的挑战。

推动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发展,对我国养老保障和经济发展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转变,养老金融需求与日俱增,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将大大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个人养老途径更加宽阔。另一方面,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可以对接到金融市场,壮大长期资本,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减缓国家养老支付压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针对第三支柱发展,国家已经分别在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税延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两项试点,为进一步建立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很好的铺垫。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投资范围等,正式启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大跨步发展阶段。不过,接下来如何加速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普及以及后续如何进行账户管理、推进金融市场对接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国际的实践经验来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关于第三支柱建设的制度设置及市场操作均有可借鉴之处。

美国第二支柱主要包括DB计划(D e f i n e d B e n e f i t,待遇确定型)与D C 计划(D e f i n e d Contribution,缴费确定型)。DB计划由企业缴费,资金集中管理,企业承担风险,员工领取确定性的退休金。DC计划则是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企业与员工共同缴费,资金独立管理,职工自己进行投资管理和风险承担。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囊括了16-70岁年薪在一定限度内的人群,个人可以在银行、基金公司等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建立IRA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个人退休账户),并进行可以享受税延优惠的养老投资。但是,由于涉及投资组合管理,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个人投资教育以及管理机构均提出了一定要求。

德国的养老金体系自2002年启动养老体制改革之后,逐渐摆脱了依赖于第一支柱的状况,“里斯特计划”推出之后,第二、第三支柱建设跨越式发展,目前德国第二、三支柱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占比约40%。其中除了税收递延之外,特别推出了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将未纳税的低收入群体也纳入了激励政策的行列,极大地推动了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发展。

英国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包括了一般个人养老金,利益相关者养老金以及自投资个人养老金等DC型计划。在投资管理方面,DC型计划对雇主和养老基金运营者更友好,承担的责任较小,自动加入机制的推出也大大提高了DC型养老金计划的覆盖面。如较为典型的NEST计划(National Employment Savings Trust,国家职业储蓄信托),Nest公司这一非政府公共机构作为计划受托人,在投资决策上较为独立,政府可进行贷款支持,同时收取计划成员管理费,之后进入自负盈亏模式。NEST计划提供默认退休日期基金和其他基金计划,并在股权、信贷、债券、房产等多个资产类别中进行投资配置,投资收益良好。

对比国际先进经验,我国之后在第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制度体系建设较为复杂,目前政策无法快速推进第三支柱体系。个人养老金系统需要构建系统性的账户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及监管体系,且需要多种制度相互协调。这个过程是相当复杂的,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制度的推进进程可能与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和养老需求的变化无法完全匹配。如根据经验,目前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不足以快速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因为税收递延计划无法覆盖低收入人群,而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目前年度最高限额在12000元,月度税收扣除额为1000元,吸引力不足。其他协同制度也尚未做好充足的准备,如账户开户、缴费、查询、托管等综合化功能以及投资运作、监督检查体系尚不成熟。

2、银行参与度不足,养老体系转化通道不畅。在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体系中,养老金制度改革必须通过商业银行的广泛参与。但是目前,在由储蓄型养老向投资型养老的转变中,在养老账户管理、产品发行、投资运作等方面,商业银行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3、养老金融产品不够丰富,投资吸引力欠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养老金融产品定义不明确,在设计的过程中并未从养老实际需求出发,仅参考一般理财产品进行设计,产品不够多元。在相关养老金融产品投资策略中,也未形成较为成熟的投资体系,未与一般投资管理逻辑进行区分,不能为参与者提供精准化投资服务。

据此,我们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完善养老体系顶层制度,提高第三支柱体系覆盖面。充分重视第一支柱的基础性作用,并打通第二、第三支柱。建立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平台,实现第二、第三支柱信息共享和资金的有效对接,根据账户持有人特征,实现更精准的资金与产品的匹配。协调各项制度,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支柱养老金账户体系,实现社保、银行、税务和金融产品管理机构等不同平台的互联互通。扩大税优税延政策范围和额度,加入财政补贴安排、工资自动扣缴机制等,简化流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吸引个人增加养老资金的安排,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覆盖面。

2、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运作模式,构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体系。在政策定位上,要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概念,在产品特征、风险披露、投资门槛、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统一化阐述。在此基础上,鼓励市场机构充分创新,进行多元化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引导长期养老产品入市。针对不同风险特征的投资人,制定不同风格的产品和投资策略。设计市场化、人性化的产品申赎规则,在满足养老需求的同时,保障适当规模的投资,保障市场稳定性。在监管方面,对于养老金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同时做好严格的风险揭示,设计严格的投资与资金端的保护层和风险补偿机制,充分保障参与者的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3、引导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养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渠道作用。完善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推进个人养老金账户与合格金融产品和投资管理机构的对接。引入更多类型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服务,如将理财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纳入养老金体系。强化商业银行的参与度,促进商业银行内部统筹养老金融相关业务及职能,在此基础上,畅通银行储蓄向养老体系的转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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