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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05:54
商业与经济

电商:兼顾监管和营商的数字化创新:日新月异的海关监管

李瀚明:跨境电商带来的大量内容零碎、收件人分散、单件价值的包裹,对海关监管带来了艰巨的挑战。
贸易港口电商:亲自下场的亚马逊和悄然改变的中美贸易模式
李瀚明

■在国际物流中,出口人(发货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而进口人同样也可以是企业或者自然人。由此交叉分类,可以得到四种常见的国际报关形式。通常而言,现在国际物流论金额和重量,最大的都是公司对公司的形式——也就是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的特征是大批量。这种报关形式和传统的批发-零售密切相关:由进口商大批量从出口商处下单,处理清关后存到自己公司的仓库,再从仓库以国内物流的形式分销零售。因此,哪怕是价值数十万、数百万的商品,都可以一次手续办理清关。

而一般贸易行业又是一个文书工作高度复杂的行业——往往需要向两国海关提交进出口合同、发票、提单,并按照海关指定的类别编码进行申报。因此,进出口行业有个专门的职业叫“报关员”。

大批量的贸易模式下,报关工作的成本平摊到每一件商品上并不高。但是这种报关模式和跨境电商行业追求灵活性的想法是有所冲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下,出口人虽然仍然是企业,但是进口人却变成了在家里的个人。因此,每一张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总量、总额大幅度下降——自然海关和出口商所需要处理的包裹和报关单的数量也急剧增长。

在跨境电商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卖家们往往通过将包裹化整为零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所谓“化整为零”,就是以个人的名义使用个人对个人的邮件清关模式(行邮通关)。行邮通关顾名思义,原先是处理国际邮政的通关模式,通过简化的申报(例如不要求按海关编码申报商品内容)提升清关效率。

但是行邮清关模式也有很大的问题。使用行邮通关模式虽然简化了跨境电商卖家的报关手续,对于卖家而言较为友好;但对于海关而言,不但海量包裹带来的工作量问题没有解决,还引入了申报不规范这一新问题,从而使得海关监管工作愈发复杂。同时,通过行邮渠道出口商品的情况下,企业也无法享受原有一般贸易下的出口退税等贸易优惠——卖家简化的手续,实际上是以更高的费用为代价的。

如果考虑到跨境电商为一些珍稀动植物制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的销售提供了便利的话,那海关的责任就更加重要了。因此,海关既有的通关流程势必需要因应跨境电商这种新业务带来的挑战而进行数字化改造:一方面,海关需要从海量包裹中筛选出受管制物品和应课税物品;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价格合理的低价值商品,海关也需要及时放行。

因此,世界各国的海关都在和电商平台合作,对跨境电商相关的海关流程进行优化。作为世界最大的跨境电商出口国,中国海关在监管上进行了不少的改进以便服务海量的跨境包裹。例如,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新增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即行家所称的9610通关方式),允许企业将消费者订单信息(商品、物流和支付)经过海关的“单一窗口”API形成“清单”。海关按清单先行办理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再定期汇总形成申报单;企业则根据申报单缴纳进口关税或申报出口退税。

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分担了海关的工作。其中一种分担体现在品类监管上:跨境电商商品出口的特征之一是虽然总包裹数量多,但是商品种类数量远少于总包裹数量,因此如果能够提前对商品品类进行监管,某种意义上就可以降低海关监管的工作量。

那么,在哪里对商品品类进行监管最合适呢?当然是跨境电商平台了。为了提前对商品品类进行监管,海关对于商品类型的申报从报关时提前到了商品上架平台时——商品在上架平台时,卖家就可以从平台处预先得知此类商品是否可以上架(是否是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者是否是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和进口关税,并将预收关税直接和商品价格并列在商品页面中。

同时,由于电商产品需要物流信息(例如收货人手机号码、地址)和支付信息(支付信用卡、第三方支付平台),海关也可以对此进行年度配额管理。例如,海关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地址、信用卡号码等识别唯一自然人,从而限制该自然人每年可免税进口的商品总金额。

因此,通过接入电商平台的购买数据,海关得以实现自动化的申报,并将部分通关流程提前到商品上架时,进一步简化商品申报流程。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9610)模式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可以说是大大方便了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卖家的营商。随着跨境电商业态的不断丰富,海关监管方式也有所变化。例如,跨境电商和传统的保税区模式结合,形成了“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模式(之后演变为变体1239)。

在2014年8月实施的1210模式下,申报和缴税进一步分离——商品上平台时就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商品就可以整批进入保税区(如果是出口方向还可以提前获得出口退税);之后,消费者每下单一单,卖家就从保税区仓库出库一单(如果是进口方向,海关就征收一单的进口关税)。这个模式下,进口商家可以提前大规模备货消费者喜欢的热门商品,而无需按一般贸易模式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既降低了消费者等待商品的时间,也便利了商家的资金周转;而出口商家则可以一次性先行获取所有出口退税,而无需逐单办理退税手续,便利了商家的资金周转。

我们刚刚提到的9610和1210两种模式都是面向消费者的(收货人一般为自然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逐步复杂化,海关监管方式自然也要不断创新改进。其中一种监管方式的创新,是针对企业之间的B2B贸易。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虽然B2B跨境电商实际上比B2C跨境电商的历史更加悠久,但由于种种原因,B2B跨境电商一直是使用传统的一般贸易(0110)监管方式完成清关。这种方式虽然运行起来没有问题,但是效率上仍然可以提高——例如,B2B跨境电商同样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因此也可以将商品品类申报提前到商品上架阶段。因此,针对B2B跨境电商,海关在2020年推出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这一监管方式(代码9710),使得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的B2B贸易可以无需经由一般贸易模式清关。这使得针对海外中小企业的小额、小量出口贸易可以享受更低的交易成本,方便中国外贸企业针对外国中小企业需求进行贸易。

2020年推出的另外一个监管方式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代码9810)。这种监管方式对应的是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的FBA、菜鸟等“集运到海外仓再分发”的物流模式。在实施之前,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架商品后,需要等待境外消费者下单后安排发货才能使用9610方式办理报关;如果想提前将商品运到境外节约配送时间,则依然需要按照0110一般贸易方式办理。9810方式在9610模式上,额外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希望节约配送时间的问题——企业上架商品后即可安排商品集中出口到海外仓(按9810方式办理报关),待商品实际售出后再办理退税手续。

回顾这十年来海关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创新,我们可以看到海关如何针对跨境电商的特点优化监管方式,在履行监管和职责的同时,降低跨境电商的交易成本,提升跨境电商在时效上的国际竞争力,改善跨境电商从业者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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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兼顾监管和营商的数字化创新:日新月异的海关监管

李瀚明:跨境电商带来的大量内容零碎、收件人分散、单件价值的包裹,对海关监管带来了艰巨的挑战。
李瀚明

■在国际物流中,出口人(发货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而进口人同样也可以是企业或者自然人。由此交叉分类,可以得到四种常见的国际报关形式。通常而言,现在国际物流论金额和重量,最大的都是公司对公司的形式——也就是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的特征是大批量。这种报关形式和传统的批发-零售密切相关:由进口商大批量从出口商处下单,处理清关后存到自己公司的仓库,再从仓库以国内物流的形式分销零售。因此,哪怕是价值数十万、数百万的商品,都可以一次手续办理清关。

而一般贸易行业又是一个文书工作高度复杂的行业——往往需要向两国海关提交进出口合同、发票、提单,并按照海关指定的类别编码进行申报。因此,进出口行业有个专门的职业叫“报关员”。

大批量的贸易模式下,报关工作的成本平摊到每一件商品上并不高。但是这种报关模式和跨境电商行业追求灵活性的想法是有所冲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下,出口人虽然仍然是企业,但是进口人却变成了在家里的个人。因此,每一张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总量、总额大幅度下降——自然海关和出口商所需要处理的包裹和报关单的数量也急剧增长。

在跨境电商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卖家们往往通过将包裹化整为零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所谓“化整为零”,就是以个人的名义使用个人对个人的邮件清关模式(行邮通关)。行邮通关顾名思义,原先是处理国际邮政的通关模式,通过简化的申报(例如不要求按海关编码申报商品内容)提升清关效率。

但是行邮清关模式也有很大的问题。使用行邮通关模式虽然简化了跨境电商卖家的报关手续,对于卖家而言较为友好;但对于海关而言,不但海量包裹带来的工作量问题没有解决,还引入了申报不规范这一新问题,从而使得海关监管工作愈发复杂。同时,通过行邮渠道出口商品的情况下,企业也无法享受原有一般贸易下的出口退税等贸易优惠——卖家简化的手续,实际上是以更高的费用为代价的。

如果考虑到跨境电商为一些珍稀动植物制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的销售提供了便利的话,那海关的责任就更加重要了。因此,海关既有的通关流程势必需要因应跨境电商这种新业务带来的挑战而进行数字化改造:一方面,海关需要从海量包裹中筛选出受管制物品和应课税物品;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价格合理的低价值商品,海关也需要及时放行。

因此,世界各国的海关都在和电商平台合作,对跨境电商相关的海关流程进行优化。作为世界最大的跨境电商出口国,中国海关在监管上进行了不少的改进以便服务海量的跨境包裹。例如,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新增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即行家所称的9610通关方式),允许企业将消费者订单信息(商品、物流和支付)经过海关的“单一窗口”API形成“清单”。海关按清单先行办理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再定期汇总形成申报单;企业则根据申报单缴纳进口关税或申报出口退税。

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分担了海关的工作。其中一种分担体现在品类监管上:跨境电商商品出口的特征之一是虽然总包裹数量多,但是商品种类数量远少于总包裹数量,因此如果能够提前对商品品类进行监管,某种意义上就可以降低海关监管的工作量。

那么,在哪里对商品品类进行监管最合适呢?当然是跨境电商平台了。为了提前对商品品类进行监管,海关对于商品类型的申报从报关时提前到了商品上架平台时——商品在上架平台时,卖家就可以从平台处预先得知此类商品是否可以上架(是否是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者是否是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和进口关税,并将预收关税直接和商品价格并列在商品页面中。

同时,由于电商产品需要物流信息(例如收货人手机号码、地址)和支付信息(支付信用卡、第三方支付平台),海关也可以对此进行年度配额管理。例如,海关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地址、信用卡号码等识别唯一自然人,从而限制该自然人每年可免税进口的商品总金额。

因此,通过接入电商平台的购买数据,海关得以实现自动化的申报,并将部分通关流程提前到商品上架时,进一步简化商品申报流程。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9610)模式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可以说是大大方便了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卖家的营商。随着跨境电商业态的不断丰富,海关监管方式也有所变化。例如,跨境电商和传统的保税区模式结合,形成了“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模式(之后演变为变体1239)。

在2014年8月实施的1210模式下,申报和缴税进一步分离——商品上平台时就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商品就可以整批进入保税区(如果是出口方向还可以提前获得出口退税);之后,消费者每下单一单,卖家就从保税区仓库出库一单(如果是进口方向,海关就征收一单的进口关税)。这个模式下,进口商家可以提前大规模备货消费者喜欢的热门商品,而无需按一般贸易模式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既降低了消费者等待商品的时间,也便利了商家的资金周转;而出口商家则可以一次性先行获取所有出口退税,而无需逐单办理退税手续,便利了商家的资金周转。

我们刚刚提到的9610和1210两种模式都是面向消费者的(收货人一般为自然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逐步复杂化,海关监管方式自然也要不断创新改进。其中一种监管方式的创新,是针对企业之间的B2B贸易。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虽然B2B跨境电商实际上比B2C跨境电商的历史更加悠久,但由于种种原因,B2B跨境电商一直是使用传统的一般贸易(0110)监管方式完成清关。这种方式虽然运行起来没有问题,但是效率上仍然可以提高——例如,B2B跨境电商同样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因此也可以将商品品类申报提前到商品上架阶段。因此,针对B2B跨境电商,海关在2020年推出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这一监管方式(代码9710),使得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的B2B贸易可以无需经由一般贸易模式清关。这使得针对海外中小企业的小额、小量出口贸易可以享受更低的交易成本,方便中国外贸企业针对外国中小企业需求进行贸易。

2020年推出的另外一个监管方式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代码9810)。这种监管方式对应的是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的FBA、菜鸟等“集运到海外仓再分发”的物流模式。在实施之前,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架商品后,需要等待境外消费者下单后安排发货才能使用9610方式办理报关;如果想提前将商品运到境外节约配送时间,则依然需要按照0110一般贸易方式办理。9810方式在9610模式上,额外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希望节约配送时间的问题——企业上架商品后即可安排商品集中出口到海外仓(按9810方式办理报关),待商品实际售出后再办理退税手续。

回顾这十年来海关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创新,我们可以看到海关如何针对跨境电商的特点优化监管方式,在履行监管和职责的同时,降低跨境电商的交易成本,提升跨境电商在时效上的国际竞争力,改善跨境电商从业者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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